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中国特色官邸制研究》课题组
领导干部住房问题关系党风廉政建设、政府形象的树立以及党群干群关系,日益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焦点。在1998年“房改”以前,我国的领导干部曾长期享受着国家福利分房,“房改”后,官员住房逐步走向市场化,实行货币化供给。在这过程中,产生了一些严重的住房腐败问题。例如,少数领导干部以权谋房,利用手中职权,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置商品房、限价房等,或者以劣换优、以借为名长期占用单位住房,甚至直接收受住房。领导干部的住房问题已引起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成为推进反腐倡廉工作的重点。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曾提出,要“认真解决一批涉及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突出问题,在认真贯彻落实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的基础上,把住房、投资等情况列入报告内容”。党的十八大召开后,中央政治局出台“切实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并率先垂范,同时提出“要统筹制定领导干部办公用房、住房、警卫、福利、休假等工作生活待遇标准,切实解决违反规定和超标准享受待遇的各种问题”。本文通过对现行领导干部住房现状的分析和研究,找出住房腐败问题产生的症结,并借鉴国外“官邸制”模式,提出我国领导干部住房制度改革的发展趋势。
一、我国关于领导干部住房的相关规定
研究我国领导干部住房问题,需要系统梳理党和政府对于领导干部住房的相关规定。早在1979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对领导干部住房做出了相关规定:“一个高级干部的宿舍只能有一处,不得同时占用两处。调到外地工作时,应将原宿舍交回。家属不能随迁的,其宿舍另行安排”。在1998年住房改革之前,我国实行的是住房实物分配制度,不仅仅是领导干部,所有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的职工都是由“单位”分配。房屋的所有权可能是属于单位,也可能是属于政府,而居民只拥有使用权。当居民调离其单位后,必须向原单位退回住房。那时的腐败形式是“住得进去、搬不出来”,领导干部凭借手中的权力虽然无法获得房屋所有权,但却可以获得事实上的使用权,而且往往一人的权力可以为多位家人获得使用权。这些住房问题不仅影响干群关系,而且给政府造成了严重的财政负担。为此,国务院1998年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2001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联合发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确定了各职级领导干部的购房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20平方米;副部级190平方米,正部级220平方米。 2003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建设部、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易地调动干部住房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明确了易地调动干部的住房政策。
我国各地方省市政府依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当地经济发展状况,对本地区领导干部住房也做出了相关规定。例如,2005年,山西省政府下达了《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多占多购住房的规定》,对官员住房面积做出了界定,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人员,住房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为:正省级220平方米、副省级190平方米、市(厅)级140平方米、县(处)级100平方米、乡(科)级以下80平方米之内。湖北省纪委出台了《关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严格执行住房制度改革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厅(局)级干部每户130平方米,处级干部每户100平方米。所购公有住房超过职级控制面积标准20平方米以上的,超面积部分,按照房改政策规定以当地市场价交付购房款。黑龙江省鸡西市政府在《关于领导干部住房的暂行规定》中:科级干部户65平方米以下;处级干部户85平方米以下;市级干部户105平方米以下。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关于纠正领导干部住房买房不正之风的处理规定》,清理纠正领导干部住房控制面积(建筑面积,下同)定为:厅局级干部125平方米,县(处)级干部95平方米,科局级干部75平方米。边远、条件艰苦的旗县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20平方米。江西省委、省政府也出台了《关于清理纠正领导干部在住房、建房、购房、装修住房等方面违反规定问题的实施办法》,对领导干部在住房方面违反规定的问题,进行认真的清理和纠正,也将为全面进行房改创造有利条件。
中央及地方政府出台的关于领导干部住房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保障官员住房条件的前提下,明确规定了官员住房标准和配备条件,对于推进住房市场化改革进程,降低行政成本,提升政府公信力具有积极作用。但从执行效果来看也存在一些问题,例如,政策规定更新不及时,制度实施过程不严格和缺乏监督等,这些都是造成住房腐败问题的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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