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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协调发展

第二节  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和体制转型

厉以宁

2014年04月02日09:33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三、怎样化解民营企业面临的上述困难

(一)产权保护问题

要化解民营企业所遇到的上述困难,不能仅靠民营企业自身,政府应当正视自己的责任,应当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关的措施。特别是对于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政府一定要根据法律法规,端正自己在市场经济中的位置,而不能凌驾于法律法规之上,不能置法律法规于不顾。这是发展民营经济、增强民营企业家和民间资本持有人的投资信心、经营信心的最重要手段。

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政府一定要依法治国,无论哪一级政府官员都必须遵守法律法规,不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不能出现“权比法大”的现象。这是调动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积极性的保证。

人人都要讲诚信,各级政府无一例外,各级官员也无一例外。新任地方政府负责人没有理由片面地撕毁前任地方政府负责人同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合同是有法律保障的。如果新任地方政府负责人认为前任地方政府负责人同民营企业签订的合同确有不妥之处,损害了国家利益,甚至有行贿受贿行为,那也应当通过一定的程序,通过法院来解决,而不能由新任地方政府负责人一个人说了算。司法应当是公正的。这样,才能服众。

至于对待企业若干年前的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也应当以当时的有关规定和当时的惯例为依据,要合情合理,不能动不动就以侵占国家资产和集体资产的名义来处理,一切都应实事求是。如果当初的做法确有不合理之处,也应既不夸大,也不缩小,该补缴款项的补缴款项,该处罚的处罚,该赔偿的赔偿,该属于企业的属于企业。这样才能维护地方政府的威信,妥善地解决遗留问题。

总之,关于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应当作为一个关系到今后民营企业能否健康发展的首要问题来对待。如果随意剥夺民营企业产权的事件不依法处理,那么其危害性是不可忽视的。这将迫使民营企业“见好就收”,即不再信任政府,一有机会就撤出投资,转移境外,或资本闲置,持有资本的民营企业家向“食利者”转化。

(二)政府职能转变

民营企业在经济运行中所遇到的困难有不少与政府坚持过去的做法不变有关。按理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要认识到政府职能在于做好政府应当管的事情,即政府只做市场做不好或市场做不到的事情,如维护市场秩序和维护公平竞争原则。但实际上,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不断表现为“闲不住的手”,政府的干预到处存在,许多不该由政府插手的事情,政府也从不放过。审批太多,造成了政府管得太死。比如说,民营资本想进入某个领域进行投资,或者根据市场情形,准备扩大生产规模,新建项目,申请手续十分烦琐,一道一道报批。在一次座谈会上,有的民营企业家抱怨说:“多一道审批,多盖一个公章,就会多一份‘好处’。”这种“好处”就是办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利益。所以取消或简化审批,就是损害某些既得利益者的利益,阻力当然很大。

真正需要政府认真去做的,是维持市场秩序所必要的监管工作。“少一些审批,多一些监管”,这是座谈会上不少民营企业家的呼吁。如果政府该做的做到了,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们一定会拍手叫好。

(三)关于行业垄断

从“非公经济36条”公布后,行业垄断现象一直受到人们关注,但“玻璃门”、“弹簧门”之类的批评声音也一直存在,这说明行业垄断现象并未消失。问题未能解决的关键究竟在哪里?在进行调查时听到了下述三种说法:

一是,细则还未出台。稍后,“非公经济新36条”也出台了,但民营企业家仍呼吁细则应尽快出台。有些细则虽然公布了,但相关行业的民营企业家认为,细则仍旧笼统、含糊,没有解决实际上的领域准入问题。

二是,认为领域准入问题之所以难解决,主要同地方保护主义有关。具体地说,在某些地方,由于地方政府为了保护本地的企业尤其是国有企业,担心它们被新加入同行业的民营企业打垮,因为民营企业有较强的竞争能力,从而不准许外地的民营企业家到本地设新厂。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倾向根本置国务院公布的“非公经济36条”和“非公经济新36条”于不顾,依然我行我素,把民营企业拒之门外。

三是,行业垄断以提高准入门槛作为借口,对外说,某某行业从不限制有资格的民营企业进入,只是它们的资格不够,所以才不准它们进入,因为“降低资格审查标准”是不符合国家利益的。反对民营企业进入的部门甚至提出:行业垄断现象实际上是不存在的,存在的只不过是进入的资格审查,申请加入该行业的民营企业只要等到资格审查这一关通过了,就可以进入了。

三种说法振振有词,结果,都成为回避“行业垄断”问题的人的挡箭牌。事实上,迄今为止,行业垄断现象在现阶段的中国仍继续存在。遮遮掩掩的回避行业垄断存在的说法,抹杀不了真相。究竟怎样解决这个难题?关键仍然在于政府的改革决心和改革措施。要选择好突破口,突破口就在能源、铁路、金融等重点领域。民营企业对此应有信心。

(四)减税

民营企业在经营中遇到的困难之一是税费过重。这个问题的化解方法同样在于政府税制改革的决心和措施。

我们在一些省市同民营企业家座谈时询问:“税费负担重和融资难这两个困难相比,你们认为哪个应当先解决?”得到几乎众口同声的回答是:首先应当减少税费。他们解释道:“融资当然困难,但经营亏损并不是单靠融资比较方便这一项措施就能解决的。如果税费负担还是那么沉重,融资有什么用?税负重,税外有费,更是雪上加霜,迟早我们会关门大吉。”这些话反映了事实真相和民营企业家的失望情绪。

据调查,按紧急程度来排顺序,排在第一位的是产权安全,这是民营企业家们认为最重要的问题。在他们看来,产权得不到确认,得不到保护,甚至一夕之间就会被侵占,难道还有比这更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吗?排在第二位的是减少税费负担。民营企业家们认为,税费负担过重,企业无利可赚,甚至赔本生产、赔本经营,多生产多赔钱,长此下去,还有什么积极性可言?再往下排顺序,才是融资难、要素成本上升、政府管得太多太死、领域准入等问题。不仅一个城市有这种排序,这可能是比较普遍的问题。

(五)融资难

融资难是一个老问题了。企业界、学术界以及基层政府部门为民营企业、中型企业、小微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呼吁了多年,但至今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仔细分析,这里既有企业本身的问题(如摊子铺得太大,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经营管理不完善,缺少合适的抵押物等),也有金融机构方面的问题(如金融业务重心上移,基层没有较大的金融机构,认为给较小的企业贷款成本高,担心抵押贷款不偿还时金融机构无法处理房屋和土地等抵押物,以及负责贷款的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讲人情、收受礼物和现金等)。但无论如何,政府对此同样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主要反映在有关政府部门议而不决,没有扎实的金融改革措施,以致企业界和学术界呼吁了多年的融资难问题未能通过金融改革来解决。民营企业反映:政府只要狠下决心,民营企业融资问题不是不能解决的。但为什么有关政府部门未能提出一个让民营企业和金融机构双方都满意的金融改革方案呢?这个问题相当复杂,确实需要统筹安排,不能顾此失彼,即既不能造成信贷膨胀,使宏观经济失衡,也不能使坏账率上升,影响金融安全。

归根到底,根本原因仍在于缺乏顶层设计,从而不可能使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下的金融改革方案早日出台。正如产权保护、打破行业垄断、企业减轻税负同样需要有顶层设计一样,任何临时性的补救措施始终解决不了根本性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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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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