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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协调发展

第二节  民营企业的产权保护和体制转型

厉以宁

2014年04月02日09:33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二、从产权保护方面来分析民营企业的困难

以上所分析的是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遇到的种种困难,下面从产权保护的角度讨论民营企业的困难。这可能是民营企业家更感到信心不足的原因,而且这个问题对民营经济的消极影响可能更为严重。

根据调查,在一些地方大体上有以下四种情况。

第一,某些地方的政府部门在对待民营企业的投资和生产时不讲诚信,不履行承诺,使民营企业遭受巨大损失。例如,当初为了吸引外地的民间资本前来本地投资,地方政府部门作出不少承诺,甚至还签了协议。但一旦民间资本进入了,工程建设开始了,或建成后投产了,原来的地方政府部门负责人已调走,新任的地方政府部门负责人以种种理由不承认前任地方政府部门负责人的承诺或已签订的协议。一切需要从头开始。民营企业家对此无可奈何,想撤资,已经太晚了。地方政府部门及其负责人不讲诚信的行为,使民营企业投资者叫苦不已。

第二,地方政府部门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公益事业的开展或文化教育卫生事业的设施建设为由,让民营企业解囊相助,甚至有些是硬指标;否则就会借各种各样的名目来刁难民营企业,甚至采取传讯、拘捕和没收私人财产等做法。这是一种变相的敲诈勒索,根本置法律于不顾。民营企业在这种情况下不得不“捐赠”。

第三,借口民营企业若干年前筹组过程中,有些不合程序,手续不齐全,或少报了某些资料,尽管当时有当时的规定、当时的惯例,但仍翻开旧账,予以清理,并作出处置。结果,民营企业被扣上侵占国家或集体资产的帽子,财产全部或部分充公。

第四,地方政府部门有时还以“涉黑”、勾结黑社会头子、行贿等罪名,先威吓民营企业家,如不老实就范,就以上述罪名拘捕,并处没收个人财产。这种情况一旦发生,申诉也没有用处。

上述四种情况在国内某些地方发生过。它们给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个人所带来的损害,不知道要比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所遇到的种种损失大多少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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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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