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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春晖: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评估体系的制度建构

—以预防腐败功能为导向

2014年04月01日13:45   

三、机制与责任:信息公开评估体系的运行保障

在评估体系的设计中,增加预防腐败方面事项和内容,并且赋予更高的权重和分值,还只是发挥信息公开预防腐败功能的基础性工作。这一评估体系要真正发挥实效,有赖于评估体系通畅、透明、高效的运行机制,它是将评估体系的制度功能转化为现实功效的“转换器”。

1.关于评估主体。《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条规定,国务院办公厅是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办公厅(室)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本行政区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在实践中,政府及其部门该规定的主管部门之外通常另设议事协调机构,由上级领导主持,主管部门牵头,保密、宣传、组织等各部门参与,以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组织领导。一般而言,议事协调机构的领导级别越高,机构可调动的行政资源越充分,发挥议事协调作用的可能性越大。因此,在评估体系中,要对级别高的议事协调机构赋予更高的分值和权重。

2.关于评估结果及其的利用。在评估体系的设计中,应该将评估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合格、不合格五个等级,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评估结果列入政府职能目标评估体系,作为评定当年度该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工作绩效、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进而给予不同对待。具体而言,对评估结果为优秀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应当给予通报表彰,在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项目建设上应提供优先的扶持。对评估结果为不合格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在当年与政府信息公开相关的评估中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并且,应在评估结果通报后一个月内,提出整改措施,向同级行政监察机关作出书面报告,抄送评估工作组各成员单位。

3.关于评估程序与方法。为了确保评估过程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评估运行机制必须符合两个基本的原则。一是他评与自评相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说,一方面上级政府的评估工作组可采用网上检索、实地考查、资料查阅以及要求评估对象提交相关材料等方式对下级政府和部门进行评估;另一方面,被评估的下级政府可以在最后评估报告形成之前向评估工作组提交自评报告,由上级政府的评估工作组予以审查并确定分值。二是自上而下与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原则。也就是说,评估工作组在评估过程中,要设计公民参与评估过程的有效机制。比如,可以设定,在评估的初步结果确定之后应对外公示5个工作日。如果公民对于评估的初步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向评估工作组反映,并由行政监察机关进行复核,然后由评估工作组再次评议并确定评估结果。但是,在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可直接确定最终的评估结果。

4.关于违法评估的法律责任。在评估结束后,发现评估对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应由监察机关、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且,作为评估对象的行政机关如果编造、篡改评估资料,提供不真实、不准确的信息,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总之,要通过强化法律责任来防止政府信息公开评估自身过程中的腐败。

结语

总之,信息公开评估体系是使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真正对预防腐败发挥实效的最为重要的抓手和着力点,它能够对整个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发挥牵引和突破作用,进而带动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全面深入开展。当然,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其他相关方面也不容忽略。在充分发挥评估体系外在导向作用的同时,还应加快推进政府信息公开的标准化、加快探索和创新政府信息公开的方法,提高政府信息内在机制的规范化水平,使得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公开前的标准化、公开中的规范化与公开后的评估形成联动,成为预防腐败的动态机制。政府信息公开制度仍然只是整个治理腐败机制中的一个制度环节。它也需要与审计制度、行政监察制度、行政诉讼制度、职务犯罪调查制度、党内违纪调查制度等其他反腐制度相互衔接,相互配合、相互促进,形成预防腐败的合力,共建制度治腐的大堤。

无论如何,一个普遍的共识是,政府信息公开是腐败的“天敌”。恰如美国行政法学家戴维斯所言:“公开是专横独断的自然敌人,亦是对抗不公正的自然盟友。”[4]

参考文献

[1]Norman Marsh, Public Accessto Government-held Information, London: Stevens &Son Ltd.1987, P2-4.

[2]杨亚佳. 政府信息公开存在的问题及其完善[J].人民论坛,2013(3).

[3]罗传贤. 行政程序法论[M]. 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2:183-185.

[4]Kenneth Culp Davis, Discretionary Justice: A preliminary Inquiry , Baton Ronge: Louisiana State University.1970, P97.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2014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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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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