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燕斌: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适当确定社会保险费率水平是建立和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问题之一。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
对我国社会保险费率水平如何,中国劳动保障科学研究院院长刘燕斌认为,我国社会保险费率水平偏高。我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五项险种缴费的比例,制度规定企业已达29 .8%,其中养老20%、医疗6%、失业2%、工伤1%、生育0.8%,个人已达11%左右,合计超过了工资的40%。
在实践中,许多企业,特别是大量中小企业,以及收入较低的工薪劳动者、灵活就业人员感到参加社会保险的门槛过高,负担沉重。
“费率过高不仅抑制了企业和劳动者参保的积极性,不利于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而且也使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和低收入劳动者难以承受,也不利于提高企业和劳动者的竞争力。费率过高还会抑制企业用人,降低劳动力市场的弹性和灵活性,对促进就业产生不利影响。”刘燕斌说。
为此,刘燕斌提出了适当确定费率水平的几点建议。
首先,妥善处理社会保险基金的缴费筹集与其他筹集方式的关系。从长期看,企业和劳动者缴纳税费应是社会保险基金来源的主渠道。同时,政府通过财政预算、转移支付、税费政策等方式予以必要支持,基金管理机构应遵守国家法规、规范对基金的管理,合理运营,使基金得到保值增值也都是保障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不可或缺的重要渠道。在现阶段,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的问题相对突出,因而,在企业和劳动者缴纳税费的同时,政府应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并通过国有资产变现、转移支付等多种财税政策筹集社会保险基金。
第二,调整和规范社会保险缴率政策。一是规范缴费基数。避免各地自行确定或降低缴费基数的做法,制订统一规范的缴费基数核定办法。二是将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结余控制在适当水平。目前,应通过降低上述险种的费率,减少这几个险种的基金结余,进而促进社会保险总费率的降低。三是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运用大数法则,降低职业和基金的风险,从而促使费率降低。
第 三 ,增 加 社 会 保 障 财 政 支 出 预算,促使费率降低。政府通过财政预算、转移支付等方式支持社会保障体制的正常运行,是世界主要市场经济国家的普遍做法,也是政府维护社会稳定,提供社会保护的基本职能。发达国家社会保障支出往往占到财政支出的40%以上,而我国仅约占11%。借鉴市场经济国家的经验,财政以各种方式对社会保障的补助达到社会保障总支出的1/4,真正打造“民生财政”;还应形成社会保障总支出与G D P的适当比例关系。
第四,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障资金,减轻缴费压力,以利于降低费率。一是用其他税种补充社会保险基金。应通过税收等手段,对高收入和高消费进行适当的调节,所得资金用于社会保障支出,促进社会保险费率的降低。二是国有资产变现和收益补充社会保险基金。从国有资产或土地批租所得收入以及国有企业盈利收入中划出一部分资金转入社会保险基金,以利于费率下降。三是优化社会保险基金的投资结构。随着我国金融体制的改革和金融管理的规范化,应逐步拓展社会保险基金投资渠道,增加投资收益。
第五,改革基金的运营管理模式。根据现收现付的社会统筹基金和储蓄积累的个人账户基金的不同性质,以不同方式分别管理。社会统筹基金可维持由政府事业机构经办管理:个人账户制基金实行市场化经营,以获取最大限度的增值。企业年金走市场化、社会化、法制化运营管理的路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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