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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

2014年03月18日11:00   来源:黑龙江日报

原标题: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法治中国建设的要求

  “法治中国”建设是一项具有跨时代意义的国家治理、政府治理、社会治理的系统工程,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必然要求,也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现实需要。从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提出“推进司法改革”,到十六大提出的“推进司法体制改革”,五年之后,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再五年之后,党的十八大提出了“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对于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进行了全面部署,亮点就是确保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比较有突破性的是改革司法管理体制,推动省以下地方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管理,探索建立与行政区划适当分离的司法管辖制度,并允许一些试点法院探索推行法院“省以下垂直管理”。

  一是司法“去地方化”改革。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严重的司法“地方化”倾向,其具体表现在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人事管理的地方化和司法财政管理的地方化。司法机关人事权由地方党委掌控,财政依赖于地方,极易形成司法“地方化”,独立行使职权时将极易受到地方党政机关的影响和干预,包括地方政府和地方党委。只有从人事任免和财政上进行改革,才能真正的做到审判独立,使法院能够摆脱地方不适当地影响和干预。

  二是司法“去行政化”改革。法院的行政化主要体现在审判委员会制度、请示汇报制度、庭长院长直接干预、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直接干预、各级法院按照行政运作的方式来处理、对待司法审判,司法过程中实际体现了行政化的审判制度。虽然在法院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设置具有一定的合法性,但是若这种行政管理制度渗透、侵蚀到具体的审判制度,则很有可能造成司法不独立和审判不独立的问题。法院的行政管理职能与法院的司法职能应当逐步地分离出来。

  三是司法的政治化问题。这可以归结为政治和法律的内在逻辑问题,“见本然之政,知必然之理”。法律是法学要建立起一套不随政治意志而变的“法秩序”的一种使命,表现为法律自身的“去政治化”,法学思想的基本精神气质就在于驱逐“政治的随意性和独断性”,以此来寻求“法律的自主性”,表现出法秩序与政治的决断。然而,法律是国家立法机关制定并颁布的,政治意志在法律产生以前就已经先天性的存在于潜在意识形态之中,并在之后的执法、司法、守法过程中都潜移默化地发生着影响性作用,表现出政治与法治的天然融合。那么接下来的问题就是如何平衡政法两种逻辑的内在冲突呢?如果选择方案一即政先于法,其必然结果是情大于法,法律规则的制定和执行要充分地尊重和考虑具体情势中的人情伦理;如果选择方案二即法先于政,其必然结果是法大于情,一切以法律为准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严格守法,以法律规则取代人情伦理,以程序正义保障正当权利。无论是政治化色彩的民本法治还是法治化色彩的专职法治其中都蕴含着政治与法律之间的内在张力。

  法治中国建设是一项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共同推进的综合性系统工程,需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的一体建设。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形成,如何将“纸面上的法”通过严格执法和公正司法真正转化为“行动中的法”显得更加重要。树立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正确地处理和解决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和政治化问题,对于新时期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将起到指导意义和促进作用。

  (作者单位:省社会科学院)

(来源:黑龙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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