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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龙:推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探讨

江西省瑞昌市纪委干部 李晓龙

2014年03月06日17:03   

 四、建议

(一)实现“有本之木”——建立健全社会经济活动监管体系

建立健全社会经济活动监管体系本质上就是要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形成以道德为支撑、法律为保障的社会信用制度。在全民信用制度尚未健全的前提下,公职人员的财产转移、隐匿往往会成为监管的盲区,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就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目前,我国自2002年以来实施的“十二金”工程,[5]对整顿和规范社会市场经济秩序起到了极大的作用。通过采用现代化技术手段,建立信用行业标准化体系,实现信息互联互通,堵塞监管漏洞,切实规范了各项经济活动。在“十二金”工程的基础上,逐步健全全民信用体系,彻底压缩甚至消除财产转移及隐匿的空间,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才能更有效地发挥作用。

(二)实现“有法可依”——制定财产申报与公示的法律制度

制定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是法制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提出,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制方式反对腐败,作为重要反腐机制的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同样也是如此。作为一项重要提案,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已在“两会”期间讨论多次,为了保障该制度顺利地试点及推行,相关部门应尽快启动立法程序。在广泛听取各种意见和充分酝酿的基础上,制定相关法律条文,使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在民主的基础上更具权威性。要明确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立法的主要内容,除财产申报和公开的目的、原则、范围、形式和具体程序等核心内容外,还应明确相应法律责任以及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内容;同时,还要完善与其相关的法律法规,使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示的法律法规更加系统和完备。

(三)实现“有效监管”——建立财产申报与公示的管理机构

建立专门的财产申报公示的受理和管理机构。制约制度执行效果的关键因素之一在于能否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面对如此庞大的系统性工程,管理机构的设置和职责十分重要。当前,各国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管理机构设置各不相同,其中最有特色的机构之一是西班牙的“利益冲突办公室”(CIO),[6]该机构成立于2006年,是其国家层面上负责管理和控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的专门机构。根据我国的行政机构设置,目前可以采取按地域成立由纪委、检察院、审计局、银行、宣传部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查委员会,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受理、收集申报信息,并对其进行归档管理;负责申报内容的公开;对申报内容进行定期核查和分批抽查;接受公众举报;制定相应的处置机制等。

(四)实行“有序推进”——按自上而下、分级分批、循序渐进式推进

作为一项有益的制度探索,推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应充分考虑到当前的实际情况,采取自上而下、分批推进的方式进行。首先,实行“两步同时走”和“分级分批走”相结合的方式。第一步就是要自上而下逐步推行。面对当前来自部分申报主体的阻力,建议可以先从省部级以上领导干部开始,逐步树立起该制度的实施典范,然后分级分批逐步向下推行。第二步就是要在新提拔领导干部中推行。将新提拔的领导干部列入申报主体,并按照主体管理权限进行申报,同时将新提拔领导干部的财产申报作为其考察和考核的主要依据之一。其次,在推行的过程中,要以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为契机,加大对党员干部的教育工作,既要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也要全心全意接受广大人民群众的监督。

 后记

控制利益冲突,向来不是由一项制度能够完成的,它同时还需要相关配套制度的补充和保障。目前,我国正处于腐败的高发期,如何科学有效地防治腐败,是一项复杂和长期的工程。但随着各项制度的不断探索和完善,我们相信在不久的将来,建设廉洁政治的目标终会实现。

(来源:行政管理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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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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