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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晓龙:推行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探讨

江西省瑞昌市纪委干部 李晓龙

2014年03月06日17:03   

 三、面临的困境

作为一项有益的制度探索,我们不能简单地照搬别国的经验,在分析借鉴别国经验的基础上,要充分考虑到自身存在的问题。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在我国的试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效,但更多的是暴露出了一系列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缺乏制度基础——未建立完备的社会经济活动监管体系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关键在于监督申报者财产的实际情况,这就需要确保申报者如实申报以及登记财产变化等情况,以便准确掌握干部的个人资产状况,而只有建立在较为完备的社会经济活动监管体系基础上,才可以对申报者的财产状况进行有效监管。当前,我国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管仍然处于比较低的水平,严格意义上的金融实名制尚未实现,全民信用体系也未真正建立,目前在有限的技术条件下难以准确核查个人金融资产及其变化情况,这些成为制约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实施效果的一个基础性障碍。

(二)缺乏法律保障——尚未形成专门的反腐败法律法规

我国目前尚未形成专门的反腐败法律法规,尽管部分地方政府不断积极试点,但从实际效果来看,财产申报公示往往难以真正深入和持久地开展,在缺乏法律保障的前提下运行,显现出了制度的“疲软”。在当前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的国家中,虽然其制度建设方面不尽相同,但各国都在法律层面为制度的推行提供了依据和保障,提高了制度的贯彻力和执行力。例如,美国政府颁布的《政府道德法案》、法国政府颁布的《政治生活财务透明法》以及日本政府颁布的《政治伦理条例》等。在反腐败的专门法律法规中对财产申报公示进行规定,如果不按规定申报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这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制度执行的力度和效果。

(三)监管成本较高——申报主体庞大致使监督管理成本较高

据国家统计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截止2012年底,全国公务员总数达708.9万人(不含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这一庞大的主体给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推行带来了一定的压力。虽然目前我国部分试点地区没有面向全体公务员(有些地区以县处级领导干部为主,有些地区则以新任职的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为主),但随着制度的完善和推行的深入,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适用面将会越来越广。我们目前没有专门的财产申报公示监管机构和人员,面对庞大的申报主体,人力、物力以及财力将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道难题。

(四)主体心理抵触——多数干部对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不支持

在群体庞大的公务员队伍中,拥有和获取非法财产者应属少数,但是大部分领导干部受私人财产权、隐私权等观念影响,一时难以接受财产申报公示制度。也有一部分干部拥有大量合法财产,基于申报公开财产,可能会对其个人及家庭带来不可预知的影响,这部分群体大多也不愿意“露富”。全国人大代表王全杰曾作过一项调查,接受调查的领导干部中有97%对“官员财产申报”持反对意见。[4]多数领导干部对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不支持,在心理上产生的一种抵触情绪,对财产申报公示制度的推行会带来一定的消极影响。

(五)范围难以界定——申报者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难以厘清

领导干部财产申报公示制度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其复杂性之一就体现在申报公示不仅涉及干部个人,还涉及到其家庭成员及一部分近亲属。为防止申报主体将其财产转移至家庭成员及其近亲属名下,世界各国大多将申报范围扩展到申报主体的家庭成员及其近亲属。我国目前的试点地区,一般只是针对于申报主体的个人财产状况进行申报,并未对其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的财产状况作出要求,但往往个人财产与家庭财产难以厘清,这样会造成申报主体的虚报、瞒报以及财产转移等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了对申报主体财产状况的有效监管。同时,将申报范围扩展到申报主体的家庭成员及其近亲属,势必面临着一些不小的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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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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