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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锐:领导干部应当具备的法治思维

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民商经济法教研室主任 刘锐 

2014年03月06日16:26   来源:人民网-中国共产党新闻网

[摘 要] 领导干部应当具备规则性思维、合法性思维、程序性思维、权义性思维和权责性思维等五个方面的法治思维能力。基本要求是:先立规矩后办事,立好规矩再办事;合乎法律文本的具体规定,合乎法律的目的、原则和精神,正确对待“恶法”;要有程序,且程序应正当;以权利、义务为工具去审视、调整社会关系,处理社会矛盾,认真对待权利,切实履行义务;有权必有责,权责要相当。

[关键词] 领导干部;法治思维;正当程序

[中图分类号] D920.0 [文献标识码] A

法治思维是指以法治观念为基础,运用法律规范、原则对有关事项、问题进行分析、综合、判断、推理的理性认识过程。党的十八大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其根本目的是通过提升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能力,从而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人民权益和社会秩序。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以下五个方面的法治思维能力。

一、规则性思维

法治是法律之治、规则之治,因此领导干部应当树立规则性思维。

(一)先立规矩后办事

法是效力最高的规矩,规则性思维首先要求有法可依,即“先立法,后行为”,依照普遍性的法律治理国家、推进改革。有法可依的基本要求有:一是法律体系的主体应当是最高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能由行政法规等长期“代行”法律职能。《立法法》规定的只能由法律规范的财产征收、财政、税收等基本事项必须通过人大立法规范,即使由于立法条件不成熟暂时授权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也应当尽早纳入法律范畴。二是法律没有规范或者规定不明的事项,尽可能通过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予以规范,尽量减少使用层次低的规章,增强法律的刚性和约束力。三是处理好法律和政策的关系,尽可能运用法律手段,而不是用政策去规范本属法律调整的事项,“政策定调—试点探索—总结推广—法律固定”的改革模式需要改变。

其次,规则性思维要求凡事要有规矩,“先立规矩后办事”。强调有法可依,并不是说法治社会的规则只有法律。在没有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规定不明确时,也要建章立制,用制度管事、管人,不能依批示、指示办事,不能动辄特事特办。

(二)立好规矩再办事

治国理政,光有规矩是不够的。规则性思维不仅要求有法可依、先立规矩,更强调法律可依、规则可遵循,也就是说法律和规则要求人们做的必须是其能够做的,必须让人们对法律和规则先心“服”后行“从”。而要达此目的,法律和规则就应当满足好规则的基本品质。好法律的基本品质要求是公开、明确、稳定、可预期、无内在矛盾、可遵循、具有同一性,这些法律的品质性要求也基本适用于非法律的规则。

1.公开。法律应在其影响的范围内通过各种形式公布,从而对于受其影响之人来说,法律是可得的、易得的。公开是法律和内部规定、潜规则等的重要区别,可使法律融入人们的知识体系,进而可能有更多的人认同法律。2.明确。法治是规则之治而不是原则之治,抽象、原则、概括是立法之大忌,应当尽可能避免。只有明确,方可给立法、执法、守法以明确指引,既便于法律的贯彻执行,同时也可有效约束立法、执法行为。3.稳定。法律稳定是社会稳定的基础,惟有稳定,法律方可约束公权,保证法律不因领导人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意志的改变而改变,有利于人们产生稳定的预期,树立法律的权威。4.可预期。可预期是法律发挥指引、规范功能的重要基础,惟有可预期,方能使人们有信心、有恒心,进而大胆交易、促进市场繁荣。5.无内在矛盾。协调统一的法律体系,可给人们以明确指引、清晰预期,从而降低执法成本,减少执法偏差。6.可遵循。民主、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和法律的可遵循度,是降低守法成本,增强守法意愿的关键。7.具有同一性。同一性,是指应该在公开、稳定、明确而又一般的规则的指导下制定特定的法律命令或行政指令。惟有具有同一性,方可避免“自己立法、自己解释、自己执行”,“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以及滥用自由裁量权,从而最大限度实现法律的目的,毕竟绝大多数法律要通过政府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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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实习生、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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