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民商经济法教研室主任 刘锐
四、权义性思维
法律通过权利和义务调整社会关系。因此,领导干部树立权义性思维。
(一)以权利、义务为线索去审视、调整社会关系
法治社会社会关系的基本框架是由法律通过权利义务建构起来的。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要求领导干部首先能够识别权利义务的基本类型和特点,从而以权利、义务为线索去审视、调整社会关系。以人为本本质上讲就应以权利为本,权利的本性是平等,因此要在立法、执法、司法的各个环节平等配置、一体尊重、公平保护公民、法人的权利。尤其要注意的是,对于工作权、文化教育权等社会权,政府有积极作为的义务。因此,领导干部应从权利、义务两个纬度分析、认识社会关系,从调整、平衡权利、义务关系的角度去制定法律、推进改革、执法司法。
(二)认真对待权利,切实履行义务
领导干部要认真对待他人权利。领导干部在行权履责过程中,几乎没有不影响他人权利的立法、决策和执法。一般情况下,他人的权利就是公权力的边界。因此,要尊重他人的权利。当然,尊重权利并不意味着权利不可限制。但必须注意的是,对权利的限制是有条件的,即限制本身也是有限度的,比如征收就应当以公共利益为原则,程序正当、公正补偿。
领导干部应切实履行义务。不仅要尊重他人权利,还应当切实履行职责,严格市场监管,消除地区封锁,打破行业垄断,维护全国市场的统一开放、公平诚信、竞争有序、自由安全。
(三)以权利、义务为基本分析工具,正确对待、妥善处理社会矛盾
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如果从权利义务的角度去分析,就会清晰得多、简单得多,这也是正确对待矛盾纠纷及其当事人,妥善处理社会矛盾的一种有效方法。比如,面对一起事件、一个矛盾纠纷,领导干部首先应当思考的是事件或矛盾纠纷的性质、权利义务关系,正常的法律途径,然后分析一下政府自身的权利、义务,并以此作出决策。既要避免该为的不为、不到位,同时也要防止大包大揽、乱作为。“花钱买平安”、“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等所体现的显然不是权义性思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