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学院法学教研部教授、民商经济法教研室主任 刘锐
三、程序性思维
公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都需要遵守一定的程序。因此,领导干部应当树立程序性思维。
(一)公权力的取得和行使需要程序
公权力需要程序。“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司法要遵守程序法,这已众所周知。立法也要遵守程序,《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了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的制定程序。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进行征收征用等,也须遵守一定的公开、公正、民主程序,以保障人民权利,提高行政效能,增进人民对政府的信赖。
程序重于实体。实体相对于程序而言更具目的性,但法治强调程序正义甚于实体正义,因为法治的根本任务在于规范约束公权力,不借助于正当程序,公权力将很难被“关进笼子里”,实质正义也无从得以实现。
(二)程序不应等于“形式、过场”,程序要正当
近年来,在干部提拔、公务员招录等方面不断有负面新闻报道,有关部门和领导的表态往往是“程序上没有问题”。对此种现象,有人认为“如果程序上没有问题,就是程序本身存在问题”。因此,不仅要有程序,程序还应正当,否则走程序将沦为“走形式、走过场”。程序的正当性来源于程序的中立、理性、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自治、及时终结和公开。
1.程序中立性要求程序参与各方不得因程序设计而受到不公正对待或享受特殊优待。“自己不得作自己的法官”所强调的就是程序的中立性,回避原则即是这一原则的体现。2.程序理性要求程序应具有合理性,以有效防止武断、恣意、专横或反复无常。程序理性的核心在于权力应当以一种合理的、可以通过说明、论证以及逻辑上一致的方式而行使。[5] 3.程序排他性是指每一个程序独立、依法展开后,非经特定程序,不得更改,即排斥与其相同程序的再次重复与冲击。4.程序可操作要求程序明确、具体。5.程序平等参与要求接受程序法律后果的各方当事人在相同条件下,从程序主持者获得相关信息,并有相同的机会向程序主持者陈述自己的看法。“任何裁决都要听取当事人的陈词”是平等参与的体现。6.程序自治要求程序的参与基于自愿,不得强迫。例如不得强制投票、听证等。7.程序及时终结要求程序符合效率原则,应有时限,要有终点,不能没完没了。8.程序公开要求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向程序参与人和社会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