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改革开放以来国务院进行的每一次机构改革,都把转变政府职能作为关键,又把精简行政审批项目作为转变职能的重要内容。本届政府一成立,李克强总理就明确提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任务和要求,并两次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对此进行部署,提出本届政府任期内国务院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减少三分之一以上。新一届政府成立短短8个月,国务院已分三批取消和下放了334项行政审批等事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进一步简政放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根据全会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的要求,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国务院部门要走在前,行在先,打头阵,做表率。那么,国务院部门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往哪里深?怎么深?我认为应该“减”“放”“改”“管”一起做。
“减”字当头,继续下决心砍掉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据统计,从2001年到2013年3月本届政府成立,国务院已取消了行政审批事项2497个,占原有总数的近70%,目前国务院有审批权的61个部门和单位仍有行政审批事项1300多项。这一数字与三中全会精神和李克强总理的要求比,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实际比,仍然偏多,存在着巨大的精简空间。
“减”字当头,当务之急是把目前这1300多项审批事项的底数搞清。1300多项中,有些是依法设定的,有些是部门以文件或规章设定的,还有一些是似是而非、鱼目混珠、说不清道不明的。对这些项目,先要摸清是按什么设定的、谁设定的、审批的内容是什么、审批的方式是什么、审批有没有时限要求、审批的效果怎么样。然后一项一项地作出甄别:它属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范围、属不属于国务院部门履行职责必须采取的手段、有没有代替市场和地方政府的事权、有没有保留的必要、可不可以减掉或下放。甄别后,对应该取消的分三类进行:凡国务院已明令取消的,不能再犹豫立即取消,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保留;凡看准了且目前能取消的,抓紧取消的启动准备工作;凡应该取消但目前条件尚不成熟的,设定取消的“时间表”和“路线图”,创造条件取消。为了使取消工作抓紧时间、有条不紊、卓有成效,可先将这些审批项目及其审批程序集中起来向社会公布,听取民意,集中民智,让群众献计献策。如网上讨论、社会评估、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这样做,不仅可以使取消的决策符合实际更加科学,而且可以用社会和群众力量“倒逼”国务院部门改革行政审批。
“减”行政审批事项,目前先把党的十八届二中全会提出的十个方面和李克强总理在两次电视电话会议上提出的简政放权的事项减下来。包括某些投资审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审批、资质资格许可认定等。对这些审批事项,果断精简,尽快取消。具体办法可采取在部门自己清理的基础上,由国务院指定有关部门统一汇总,提出减少目录报国务院批准,由国务院向社会公布。公布时应明确,这些项目取消后,任何部门和地方不得再行使审批权,不得再变相地恢复和转移。
国务院部门“减”行政审批事项,遇到的最大障碍是部门权利和利益的干扰。这种负能量巨大且相当顽固,“减”等于割部门的“肉”,用一些部门的说法叫“丧权辱部”。分析一下国务院部门已经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不难发现,数量确实不少,但不少权和利的含量不大,而真正权和利“含金量”高的仍在部门手上。如何去部门权利化和利益化,是做“减”法的关键。为了推动取消工作,应加强国务院在这方面的权威和号令的严肃性。有些审批项目只要国务院认定是不应该保留的,不一定征得部门同意,就可以下令取消。
在做“减”法时,还有一种倾向需要警惕,就是个别部门为了保住既得权利和利益搞变相减少。如前几年,一些部门把审批改成“备案”、“核准”,表面看不审批了,实际上“备案”、“核准”比审批还难。按说“备案”是事后性的,不具有“你点头我才能办”的属性,但不少部门把“备案”也变成了一种变相审批。“备”什么、“备”上来后部门做什么、“备”后部门如何回复,都由部门自行规定,自由裁定权很大。经常听到地方反映,“审批”还可以催,“备案”、“核准”无法催,一催人家说还没有备完,你毫无办法;“备案”常常被拖得遥遥无期,你报上去了,它对“备案”不发话,就等于没批准,你就无法动。一些地方领导说,“备案”、“核准”实际上是把审批的“猫”叫成了“咪咪”,“咪咪”比“猫”更难。看来,对明减暗不减、明做减法暗做加法和变相审批的情况必须警惕,不能让它存在;对“备案”、“核准”也应该作出具体规定,不能让它成为“审批”的另一种形式。
在做“减”法时,还要防止部门红头文件设立新的审批事项。囿于政府管理就是审批的定向思维,一些部门认为不审批就显示不出政府权威,就没法履行职责,就没有多少事情可干,于是在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之外,又用部门的红头文件设立新的审批事项,形成了国务院在减、部门在加,法律法规在减、部门规章在加的不正常现象。由于部门红头文件不报国务院批准,而它又是中央政府的指示,下面不得不执行。按照《行政许可法》,部门红头文件无权设置行政审批。在清理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文件中设立的行政审批项目时,不能忽视部门红头文件中的行政审批事项。对部门文件中规定的行政审批事项要一并纳入清理范围,坚决果断地全部予以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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