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放”,把不需要由国务院部门审批的事项尽快下放市场、下放社会、下放地方
在“减”的同时,要大胆地“放”。履行政府职能,国务院部门主要是管宏观、管规划、管政策、管监管。按照我国中央、省、市(地)、县、乡各级政府的职责划分,国务院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项目应该最少,主要是《行政许可法》第十二条中的六个方面。国务院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事项中,有一些确实是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必须的,但也有相当一部分代替了市场、社会、地方和企业的事权。对这些包办的行政审批,在取消的同时要下决心“放”。
凡市场能有效调节的,从国务院部门到乡政府,一律不再审批,全部下放给市场。市场这只无形的“手”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政府主要是指导、引导、管理和服务,弥补市场缺失。现在一些部门仍然代替市场配置资源,习惯于用审批方式分资源、分项目、分资金和管企业。拿项目来说,有些关系国家安全和生态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的项目,当然需要国务院部门批准,但除此以外的其他投资项目如地方政府、企业用自有资金开办的服务项目也要报国务院部门审批,实际上是代替了市场。多年来一些审批事项一建成就亏损的大量事实,就是政府代替市场导致的严重后果。至于国务院部门对企业的经营活动也要审批,发“路条”、发这证那证,更是不应该。有一个本来为研究宏观产业战略而新设立的部门,人员编制相对充足,但由于整天忙于审批,人手却十分紧张,只好长期借用地方和企业的人,大家白天晚上连轴转、节假日也加班,主要干一件事:审批。哪有时间研究宏观和战略?结果,机关干部忙得不亦乐乎,地方、企业怨声载道,出力不讨好。看来,不把市场能够有效调节的审批项目还给市场,不把企业能够自行运作的管理活动还给企业,政府无法集中精力做自己应该做的事。有一种说法,部门对某个产业越是靠审批来调控,哪个产业就必然产能过剩,审批的项目就必然一建成就亏损。说法是绝对了一点,但也从一个方面反映出政府代替市场导致的严重后果。放权于市场,放权于企业,既是给市场“松绑”,给企业“给力”,也是给部门自已“解套”。
“放”,还要根据我国各级政府的不同职责范围,把该由下级政府审批的事项下放下去。我国中央、省、市(地)、县、乡各级都有不同的事权,根据这些事权履行不同的行政审批。目前的情况是,国务院部门包办地方的审批事项太多。一个地级市的领导说,他们每年经省报到国务院某个部门的审批项目就有十多个。如此推算,这个部门每年审批的地方项目达上千个,能批得过来吗?而且国务院部门审批的项目,一般都要经过县、市、省几道关,一个项目在这几道关上进行“万里长征”,把本来简单的事情复杂化、可以尽快批准的事项长期化,各级政府不得不把大量人力精力放在审批环节的运作应付上,使企业失去投资机会,使市场失去解决问题的最佳时段,使领导失去深入基层、联系群众的宝贵时间,使群众失去对政府提供服务的信任和耐心。由于国务院部门的包办,各级政府领导不得不经常跑北京。省里跑,地市跑,县里也跑。国务院有些部门从早上一上班,就一波一波地接待地方上跑项目、跑资金的领导,大量的时间和人员用在接谈上。地方还摸到一条规律,到国务院部门跑钱跑项目必须省主要领导出面,这样才能见到部门主要领导,项目批得才快。这种现象折射出的问题是,国务院部门掌握了一批该由地方政府审批的项目和资金,逼得下面老往北京跑,不跑不行。治本之策,就是把该由地方审批的项目坚决下放给地方,国务院部门主要负责事中和事后的监管。下放给地方,应该根据各级的事权,有的下放给省,有的下放给市,有的下放到县。下放不能搞审批“搬家”,承接的地方应对下放的审批项目从内容、方式、流程等方面进行改革创新。
“放”,社会组织也是一个重要的承接者。经过多年的发展,我国社会组织包括各类中介组织已经初步完善。国务院部门承担的一部分审批事项如资质资格许可和认定等,可以由这些社会组织去承担。下放给社会组织,有三个问题要把握好:一是不能审批“搬家”。把审批原封不动地交给社会组织,等于审批“换人不换马”。下放给社会组织,主要是让社会组织评判、服务,不是让他们变成“二政府”,要去社会组织的行政化倾向。二是要明确规制。这些审批事项下放给社会组织后,让他们做什么怎么做,要做出规定,而且要向社会公开,让各方知晓。三是加强监管。放不是放任自流,是放而有制。部门对这些社会组织要加强指导和引导,让他们按规定办、按程序办。我国的社会组织还处于发育期,目前全部放手不是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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