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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月民:地方税制需要系统性改革设计

2014年02月18日09:06   来源:经济参考报

原标题:地方税制需要系统性改革设计

  ●如何弥补地方政府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而遭受的收入损失?如何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提供建立起一个长效稳定的财政补给保障体系?地方税权需要在直接税改革方面做足文章,地方税的主体税种应是个人所得税和物业税。

  ●应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并及时出台一部《物业税法》,从而为地方税制改革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

  ●以各级政府之间所存在的财政能力差异为基础、以实现各地公共服务水平的均等化为主旨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是弥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方政府利益受损的另一种有效途径。

  ●应通过修改《预算法》和制定《财政转移支付法》等法律手段,促进和保障地方公共服务能力或水平的均衡化发展。

  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当前结构性减税的一项重要内容。增值税先转型后扩围,对完善税制结构、推动经济结构调整和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着重要的战略意义。

  然而,这一改革举措在现行分税制体制下,无疑要重构中央与地方的利益格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地方财力如何获得补给保障,一方面呼唤着地方税制的系统性改革,另一方面也期待着立法层面的顶层设计。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可对地方税制改革形成倒逼机制

  众所周知,增值税属于中央和地方共享税,营业税属于地方税,而且营业税目前是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被增值税取代后,必然会影响地方财政收入。然而,地方税并不能被简单地仅仅理解为地方收入问题,为适应分级政府和分级财政的要求,地方税更多地反映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分配关系,体现了国家税权的纵向分配结果。从地方税的起源、发展和改革目标看,如何与中央政府按照事权不同实现税权的合理分配,其实才是其中的关键。

  就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收入归属而言,目前的争议主要集中在两种方案上。

  其一是继续执行原来的营业税分成机制,即将改征后的增值税仍归属于省级及以下的地方政府所有;其二是将改征后的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的分成机制统一起来,即按中央占大头、地方占小头方式重新分配。

  相比较而言,第一种方案对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影响明显较小,但其缺点也显而易见。由于增值税的进项抵扣制度使得上下游企业间的营业毛利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因此在关联方之间存在着“转让定价”以及通过在不同税收辖区设置营业机构实施避税的可能,对劳务改征增值税后,货物与劳务税领域的“转让定价”势必愈演愈烈,上下游对劳务的定价操纵更容易被诱发冲动。此外,有些地区基于地方保护会给予企业“本级财政贡献额”一定比例的“税收返还”,当然也可以是“财政奖励”等不同名称。企业在地方政府的“政策引导”之下,可能会以“转让定价”手段来加大劳务部分的增值税税基,从而侵蚀物耗部分的增值税税基。

  第二种方案需要结合财税体制的系统改革进行评价,这取决于中央政府对地方税制进行改革的决心。该种方案可以消除不同行业、不同税目的增值税收入在中央与地方之间分成比例不同的现象,从而克服诱发地方税收竞争问题。因此,第二种方案比第一种方案更为可取一些,但与此同时也会对地方税制改革形成一种倒逼机制。

  因此,加快地方税制改革,重构完备的地方税体系是改革分税制、建立公共财政制度的客观要求。只有按照优化税制结构、公平税收负担、规范分配关系、完善税权配置的原则来健全税制体系,并立足税收法定主义而强化地方税收的制度供给,才能保证地方税权真正获得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维护地方税权的刚性和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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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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