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席月民:地方税制需要系统性改革设计

2014年02月18日09:06   来源:经济参考报

原标题:地方税制需要系统性改革设计

  地方税制改革需要科学优化现行所得税制与财产税制

  在中央和地方既有的利益分配格局下,如何弥补地方政府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而遭受的收入损失?如何为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提供建立起一个长效稳定的财政补给保障体系?这些问题事关增值税扩围改革能否取得成功,以及能否得到各地地方政府的普遍支持等根本性问题,地方税权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补给保障不容忽视。

  理论界普遍认为,在全国范围发展市场经济,既需要自由竞争也需要公平竞争,一个运行良好的增值税应该是由中央政府按照统一标准进行课征的增值税,而不应该是地方政府各自为政、各取所需的增值税。

  需要明确的是,将增值税的税权直接下放给地方政府并不合适。一方面,从征管上来说,由于增值税的税基具有很强的流动性,因此若由地方政府征收增值税,势必会给征纳双方带来税收管理和纳税遵从方面的高成本;另一方面,增值税税收收入在全国财政收入中所占比重一直较高,一旦划归地方则无疑会削弱中央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实践证明,增值税成功转型后,促进了社会生产的专业化分工,作为一个行之有效的大税种,基于其税收中性的特征,不会干扰和扭曲市场资源配置,理所当然地应该成为中央政府平衡各地财政收入、调节地区间财力差距的主要工具。

  因此,尽快健全地方税体系,使地方税权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及时获得补给保障已成为大势所趋。从短期看,税制改革仍应坚持科学减税理念,但为弥补地方财政收入的不足,需合理界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中央与地方的事权和支出责任,重新调整中央和地方的收入划分比例。但从长远看,开征新税种,继续完善现有税种,通过税制改革与优化促进和改善地方财政的自生能力,才更加符合可持续发展的根本理念。从我国当前的税制结构看,地方税权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的补给保障需要在直接税改革方面做足文章,深入推进所得税制改革与财产税制改革。

  以个人所得税改革为例,附加福利课税问题已成为我国个人所得税法改革与完善的瓶颈,高收入者享有的名目繁多的附加福利因其收入的隐匿性仍游离于个人所得税法的调控之外。这不但降低了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调节功能的发挥,进一步拉大了居民间的贫富差距,而且减少了地方政府在个税方面的财政收入,削弱了地方税权在地方经济治理中的应有作用。修改《个人所得税法》,从法律上明确界定附加福利的概念,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税目并采用相应的课征方法,应该成为今后个税改革重要的突破口。

  又如房产税改革。在我国现有税收体系中,房产税属于典型的财产税和地方税。我国各地现有房产税制目前并不完全统一,房产税改革应当充分考虑全国各地房地产业的发展现状和趋势,化费为税,简并税种,构建统一规范的物业税制。开征物业税意味着对原有各种房地产税种的系统替换,这是实现我国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的重大战略选择。物业税的课税环节是房地产的保有阶段,其税基具有非流动性。作为财产税,以房地产的评估值为计税依据,能把地方公共品的成本和收益很好地结合起来,这些重要特点决定了其应该成为我国地方税体系中的主体税种,成为地方税改革和完善的重要选择。这不但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民生问题。

  税权的划分不是一般的科学,在一定意义上更是一门艺术。地方税主体税种的选择,必须以税基宽、税基流动性弱、税收弹性小、税收受益程度高以及便于征管等作为判断标准。个人所得税和物业税因其本身所具有的所得税和财产税的天然优势已经受到一定重视,但从现实情况看,我国仍需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法》,并及时出台一部《物业税法》,从而为地方税制改革提供科学的法律依据。

  相反,流转税因为税负易转嫁、税基流动性大等原因而不宜作为地方税的主体税种。资源税、环境税等税种则因以政策调节职能为主,也不适宜作为我国地方税的主体税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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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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