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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莉:进一步深化农牧区改革

杜莉

2014年02月08日14:44   来源:西藏日报

原标题:进一步深化农牧区改革

二、西藏农牧区改革的实践及其探索

西藏农牧区的核心是土地和草场问题。1959年,西藏民主改革推翻了封建农奴制度,广大农牧民当家作了主人,农牧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1975年宣布基本实现了人民公社化。1978年以来,西藏与祖国内地一样,农牧区不断深化改革。

西藏农村土地草场家庭承包经营制度类似于祖国内地农村实行的联产承包经营制度,它将农村经济组织分为两个层次:一层为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经营,另一层为家庭分散经营,两层之间采用承包的方式联系起来。应当说,双层经营是农业合作在体制上的创新,它把合作经济组织与职能分解成两个有机联系的部分,在保留集体经济的某些统一经营职能的同时,将集体的土地和各项生产任务承包给农户经营,使承包农户成为拥有一定生产经营自主权的基层单位,极大地调动了农牧民群众生产的积极性,推动了农牧区生产力的发展。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家庭承包经营从制度的安排方式来看,它表现出明显的自发演进和自上而下的需求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特征,在制度创新时缺乏内在激励机制,更缺乏农业科技进步有效的激励机制。

(一)家庭分散经营使农牧业生产规模经营程度低。分散经营的小农生产与社会化大生产的要求相矛盾。在现行的农业经营体制下,农牧业生产主体多而分散,缺乏有效的组织和分工协作。在进入市场过程中,难以形成利益共同体,造成农牧业利益的过度流失。同时,由于无法获得可靠的市场信息,许多农牧户生产经营带有极大的盲目性,加大了农牧业市场风险。随着改革深化和市场环境的变化其矛盾逐步暴露出来: 家庭分散经营影响了土地的规模经营,阻碍了农牧业的快速发展、农牧民财富的增加。

(二)家庭经营中的产权激励不足。产权是制度变迁节约功能的关键组成部分,同时还体现制度的再分配功能。西藏农牧区土地草场承包责任制实施以来,既发挥了集体统一经营的优越性,又调动了农牧民生产积极性,是适应西藏农村特点、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管理水平的一种较好的经济形式。但是,面对国际和国内激烈的竞争,家庭经营制度中的产权激励不足特征不断显现:(1)产权不明确。在承包经营中土地和草场所有权主体不明确,致使一些地方农牧区集体经济组织制度不科学,缺乏对土地的科学管理约束机制,集体经济没有实力,无力为农户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等各种形式的配套服务。 (2)农村土地所有权不完整。就目前西藏农牧区土地草场所有权来说,它并不符合严格意义上对产权的规定。从处分权能上看,村集体的处分权受到了严格的限制,村集体无权直接转让其土地,农村土地只有被国家征收后才能出让和转让,也无法把土地作为抵押标的。由于土地产权不清晰,土地、草场基本上不能通过市场进行交易,这不利于农业生产的规模经营,也不利于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更不利于农牧民财产权利的增加。

(三)家庭分散经营难以适应农业现代化的要求。十八大提出实现农业现代化,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和引导工商资本到农村发展适合企业化经营的现代种养业,向农业输入现代生产要素和经营模式。农业现代化实质上是指对传统农业进行技术改造、推动农业科技进步的过程。这种经营模式从整体上推进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转变,是加速农业现代化的有效途径。在西藏家庭分散经营已经成了以户为单位的个体经济,农业适度规模经营不易推行,农业集约化程度低,家庭分散经营突出表现为缺乏准确、高效的市场供求信息网络,区域分割与封锁并存,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体系不完善,缺乏完善、多元化的市场体系,农牧区市场结构和功能不健全,缺乏与农牧民紧密联系的大规模营销组织和企业,合作经营组织化和专业化程度低、规模小,达不到农牧业现代化经营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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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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