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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一“买”了之——政府购买服务试水中的问题

杨永恒

2014年01月27日08:10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防止一“买”了之

  政府购买服务流程图

  2013年9月,国务院发布《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要求在教育、医疗、住房等公共服务领域,加大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力度。向社会力量购买公共服务,契合了现代政府的管理理念,也是转变政府职能、建设现代政府的应有之意。但是,政府购买服务时“买什么”、“怎么买”、“买后如何管好”等问题仍值得思考和探讨。

  问题之一:单纯考虑成本因素、选择出资低者中标

  政府在购买服务时,必须严格遵循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程序,例如采用竞争性招投标的方式;应根据服务提供的质量、效率、经验、成本、持续性等标准,来综合考察、评估和选择服务提供商,而不仅仅是考虑成本因素。

  如果单纯考虑成本因素、选择出资低者中标,实际上忽略了公共服务提供的质量、效率、持续性等重要因素,这种方式是片面的、不合理的。有些企业为了赢得外包合同,大幅压低投标价格,中标后再通过降低工人工资的方式转嫁到工人身上,损害一线职工的利益;或者缩减公共服务内容,降低公共服务质量,损害公众的利益;或者先低价中标,然后再以各种理由施压政府部门,要求追加预算。

  问题之二:运用市场化机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还相对滞后

  前不久国务院会议部署政府机构职能转变,强调“放”和“管”两个轮子同时驱动。“放”和“管”的意义在于明确政府从“管制型”向“服务型”转变的思路,根本在于推动政府迈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型,核心是处理好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把该放的权力放掉,把该管的事务管好,激发市场主体创造活力,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

  在政府公共服务领域,通过“放”和“管”,政府从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变成公共服务的监管者,从主要管理下属事业单位向管理社会需求转变;在管理方式上,政府也要从以往行政化管理方式(与事业单位之间是行政隶属关系)向经济和法律方式转变,政府与外包企业和社会组织之间更多的是一种基于外包合同的市场经济关系和法律契约关系。这种转变也对政府的合同管理能力和服务监管能力提出挑战。目前,我国公共服务外包领域的失败案例,根本原因在于政府责任缺失以及监管缺位,运用市场化机制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还相对滞后。

  问题之三:有些地方政府购买服务变成了“儿子买、老子卖”

  近年来,许多地方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上做了一些尝试,取得了较好的效果,但也暴露出一些弊端。由于我国民间社会组织力量还比较薄弱,短时间内难以承担重大购买任务;有的地方政府更愿意向那些依附于自身的行业协会购买,有的甚至自己出资建立行业协会,将部分职能转移,变成了“儿子买、老子卖”。一些依附于政府的行业协会和政府部门也会构成利益共同体,购买就变成了政府命令和指派,这给政府推卸责任和利益传输留下操作空间,服务质量也难以保证。

  在我国,行业协会一直被业内不少人士称之为“二政府”。它们多是有主管部门的,经费也来自政府,协会负责人往往由退居二线的政府领导担任,与政府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一些行业协会自身也有意无意地模糊其间的界线,导致本该发挥“行业自律”作用的行业协会,却利用政府背景,垄断资源,破坏和干扰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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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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