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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一“买”了之——政府购买服务试水中的问题

杨永恒

2014年01月27日08:10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防止一“买”了之

  对策之一:政府必须提升合同审查和管理能力

  在进行标书审查时,除了审查外包企业的资质外,还应该仔细评估各项预算的合理性,尤其是要重点审查工人工资预算,确保合理的工资水平,并将工资标准作为硬约束,作为监管和评估外包企业的重要依据。必须认识到,一线工人是公共服务的实际执行者,保障合理工资水平、稳定一线服务队伍是确保公共服务稳定、持续、高质量提供的重要前提。因此,政府也应该将工人工资水平作为招投标的重要考虑和合同监管的重要内容,以确保公共服务提供的持续性和稳定性。

  在公共服务外包中,如果出现服务质量不合格现象,政府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对外包企业进行处罚。对于确实没有能力继续履行公共服务职责的,应该及时中止合同。

  对策之二:加强政府能力建设

  政府在购买公共服务时,必须认清自己的责任主体地位,并根据提供方式的变化调整自己的角色,从公共服务的直接提供者转变为公共服务的监管者,确保公共服务以一种高质量、高效率、低成本、公平的形式提供,老百姓的利益不会因此受损。为了保障购买服务的成功,政府必须加强能力建设,尤其是政府管理公众需求、创造制度环境、运用市场机制、培育服务主体和监管服务提供等能力建设。

  完善政府监管体系,首先必须明确公共服务的标准和规范,并明确纳入采购合同。在监管体系建设上,要建立集政府例行监督、公众监督和社会监督为一体的多元化监管体系,尤其是要建立公众监督机制,邀请公众或服务对象参与对外包企业的监督。在考核外包企业的绩效时,也可以引入公众评价机制。公共服务能否满足公众需要,只有公众自身最有发言权。

  政府采购或公共服务外包成功的关键在于政府的合同管理能力和服务监管能力。在政府相关能力尚不具备的情况下,盲目推动公共服务外包,有可能会损伤服务效能,甚至导致服务失败。

  对策之三:推动形成互动合作的政社关系

  良性的政社关系包含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既相互独立又相互合作、边界清晰而又良性互动的格局。推动形成互动合作的政社关系需要从观念、体制、机制等多方面入手,采取有针对性的举措。

  首先,树立起“小政府、大社会”的观念、确立合作共治理念。政府要自觉克服职能履行中的“越位”行为,改变把社会组织当成政府附属物的观念,宽容社会组织的成长,为社会组织参与治理提供空间。社会组织也应强化合作意识,善于换位思考,改变对政府的一味抱怨和指责,学会与政府共同成长。

  其次,大力推进政社分离,建立平等、独立的良性关系。推进政府与社会组织在人员、机构、职能、财务、场所、责任上的分开,实现社会组织从政府的附庸转换为平等、独立的主体。政府要逐渐退出社会能够进行自我管理和服务的领域,还权于社会。对一些行政化的社会组织,要逐步进行社会化和民间化改革,增强其自治能力,使之真正融入社会。

  再次,建立政社合作机制,尤其是完善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和搭建政社合作平台。通过网络、市民活动中心等搭建政社合作平台,政府可以进行决策意见征询、公开政务信息、发布购买服务项目等,社会组织可以开展交流推介活动、对政府提出意见和建议、反馈服务参与中的困难和问题,从而不断优化合作的内容和质量。

  最后,建立畅通社会组织表达渠道。社会组织是社会多元治理的重要主体,鼓励其在现行体制内代表组织成员表达利益诉求,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作者为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政府研究所副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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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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