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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哲学十讲》(党员干部读本)
第九讲 价值观和真理与价值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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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价值评价是人的活动的重要内容
价值是人的活动中的重要因素。人的活动不同于动物的活动。动物的活动是本能的、不自觉的,人的活动是自觉的、有目的的。人们的一切活动,其目的都是要努力争取好的结果,避免不好的结果,以实现预期目的,满足自己正当的需要。这就是通常说的“趋利避害”。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制定方案、政策时,不仅要看它“对不对”,还要看它“好不好”。这里所说的“利”或“好”就是价值。
哲学上讲的价值就是主体和客体之间的一种意义关系。在主客体的相互作用中,存在着一种主体按其需要对客体的属性和功能进行选择、利用和改造的关系,或者说客体以其自身的属性和功能满足主体需要,实现主体目的的关系。这种关系就是价值关系,即人们通常所说的意义关系。某事、某物能够满足主体需要,就是有意义、有价值的;不能满足主体需要,就是没有意义、没有价值的。价值的大小,说到底就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程度的大小,是客体对主体意义的大小。
在一定条件下客体对主体需要的满足与否,是一种客观存在,它不依赖于主体的主观意识,独立于人们对它的认识和评价,因此,价值具有客观性。所谓“越之西子,善毁者不能闭其美;齐之无盐,善誉者不能掩其丑”,说的就是这个道理。1978年的真理标准大讨论对于中国社会改革开放的价值,不论我们意识到还是没有意识到,都不能改变它的客观存在。原因就是这一价值形成的基础,无论是真理标准大讨论本身的存在、作用,还是中国社会改革开放和解放思想的需要,都是客观的,它们相互作用的结果也是客观的。
价值的客观性并不否定、排斥价值的主体性。价值的形成、性质、特点及其变化依赖于主体的存在和创造。一个没有人的世界也就是一个没有价值的世界。马克思说过,价值这个词“实际上是表示物为人而存在”。在人类出现之前,在人的活动之外,世界不过是按照自然规律运行的自在之物,本身并无美丑、好坏、有用无用之分。只因为有了人、人的活动和人的需要,才形成了事物和人之间的价值关系,才有了自然界原本不具有的价值现象。所谓环境危机实际上是对人的危机,环境友好是对人的友好。益虫害虫、水利水害,莫不如此。主体及其需要是价值关系形成的根据,世界万事万物的价值及其等级次序是由作为主体的人按照自己需要的尺度来排列的。
价值的主体性表现为价值的个体性、多样性和变化性。凡是价值,都是具体的,是某事物对某主体的价值。主体的需要不同,客体的价值也就不同,价值表现出主体的个体性特征。例如,对社会有价值的不一定对某一个具体的人有价值。对这个人有价值的不一定对另一个人有价值。任何一个主体自身都有着多方面的需要,客体面对主体的不同需要会有着不同价值,诸如功利价值、科学价值、道德价值和审美价值等,表现出价值的多样性。主体的需要和能力是不断发展和增长的,每一个需要的满足都会产生新的需要,因此,客体的价值也会因为主体需要和能力的变化而变化。过去许多未被发现或者被视为神秘的事物及其属性,现在被人们发现和利用了;而过去对人有用的东西,现在变得不再为人们所需要。“人猿相揖别,只几个石头磨过”,远古人手里非常实用的工具,现在却成了历史博物馆的展品,只是作为文物剩下一种历史的价值。人们同外部世界建立越来越多样的价值关系,并不断变化着它们的历史内容。因此,我们在认识价值时,不仅要认识有无价值,还要认识在何时何种条件下对何人具有何种价值。
价值往往是通过评价被揭示和把握的。评价是人对事物价值的一种观念性把握,是主体对客体的价值及其大小所作的判断,因而也被称作价值判断。当人们说“社会主义优于资本主义”时,他们表达的是一种评价、一种价值判断。人们通过评价揭示客体对主体的意义,形成和表达主体对客体的态度,诸如喜欢还是厌恶、亲近还是拒斥、肯定还是否定等。
评价是人类生活的一大特征,也是实际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人们总是对进入自己活动范围的事物评头论足、谈长论短,以确定对事物的态度和自身的行为倾向。我们的工作,无论是出主意,还是用干部;无论是订方案、作计划,还是办事情,都少不了评价,离不开“权衡利弊”。正是通过评价,进行比较和选择,由此决定做什么,怎么做,用什么人,怎么用。评价构成人们活动的必要前提,贯穿于活动始终。没有评价,人们就不会有实际的价值追求和选择,就不会给自己提出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任务。
评价是一种具有主观性的价值判断活动,既可能同客观的价值关系相一致,也可能与之相背离。在我们的实际工作中,常常可以看到评价中的种种偏颇,诸如抓住一点,不及其余;只看当前,不顾长远;只看动机不顾效果,或者只看效果不顾动机。有人对事物好坏的判断以偏概全,有时甚至会发生混淆和颠倒,诸如“认敌为友,认友为敌”,“把毒品当良药,将良药当毒品”。这种片面性的、错误的评价遮蔽、扭曲了客观的价值关系,将这种评价的结果用来指导生活,就会把人的活动引向歧途;用来指导决策,就会导致严重的实践后果。
之所以会发生这种片面性的、错误的评价,主要原因是评价标准出了问题。评价总是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的。人的评价标准有很多,但归根到底是人的需要,也即人的利益。在现实社会中,每个人、每个阶级、每个社会,无不自觉不自觉地以其自身的需要、利益来评价事物。因此如何科学地确立和正确地运用评价标准,保证评价的科学性,成了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必须面对的一个极其重要的实践课题。
第一,合理把握评价的个体标准和社会标准。评价的标准归根到底是主体的需要。主体有个体、群体、社会等不同形式,主体的需要也具体包括个人需要、群体需要、社会需要等不同形式。因此,当判断某一客体有无价值时,必须明确是“对谁的价值”,“以谁的需要”为尺度。当判断某客体对某个人的价值时,其尺度只能是某个人的需要,凡是符合这个人正当需要的就是对他有价值的。当判断某客体对某一阶级、民族的价值时,其尺度只能是这个阶级、民族的需要,凡是能满足这个阶级、民族正当需要的就是对这个阶级、民族有价值的。同样道理,当判断某客体的社会历史的价值时,也只能以社会历史的需要为尺度,凡是能满足社会进步需要的就是对社会有价值的。
我们既不能只承认社会需要的尺度而否认个人需要的尺度,更不能只承认个人需要的尺度,而否认社会需要的尺度。由于个人需要不同,必然产生对同一客体的不同价值评价,这是正常的、普遍的现象。所谓“仁者乐山,智者乐水”,反映的是个体追求的不同取向。“因材施教”、“对症下药”、“量体裁衣”等,表示的是尊重个人需要的独特性和它作为价值标准的不可取代性。同时,价值评价不仅要判断事物对个人的意义,更要认识事物对群体、社会的意义。人是名副其实的社会动物,不能脱离社会而存在和发展。每一个人从其产生的那一天起,就置身于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和生活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中。人们需要的产生、发展和满足,都要通过社会得到实现。因此,把握客体的社会价值是价值评价的重要任务。
评价客体的社会价值的尺度不是个人的需要,也不是某个群体的需要,而是社会的需要,也就是反映社会发展规律、符合社会发展趋势、推动社会进步的需要。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能推动生产力发展的,也就是符合社会进步需要的,就是好的。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列宁提出生产力的发展是“整个社会发展的主要标准”,是“社会进步的最高标准”。毛泽东同志认为:“中国一切政党的政策及其实践在中国人民中表现的作用的好坏、大小,归根到底,看它对于中国人民的生产力的发展是否有帮助及其帮助之大小,看它是束缚生产力的,还是解放生产力的。”
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是先进生产力的代表,是推动社会进步的力量,其根本需要和利益同社会进步、生产力发展本质上是一致的。所以,以生产力发展为尺度,实质上也就是以先进阶级和人民群众的需要和利益为尺度。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的,“我们是无产阶级的革命的功利主义者,我们是以占全人口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最广大群众的目前利益和将来利益的统一为出发点的,……任何一种东西,必须能使人民群众得到真实的利益,才是好的东西”。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邓小平同志继承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义利观,系统地提出了“三个有利于”的评价标准:“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以此为标准,通过实践证明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生产力,有利于提高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的,就是好的,反之则是不好的甚至是有害的。
第二,正确处理评价的历史标准和道德标准。作为评价标准的主体需要,不仅有个体需要、群体需要、社会需要等多种形式,而且每一种形式的主体需要还有着多方面的内容,如功利的、认知的、道德的、审美的等方面的需要。不仅如此,这些需要还可以区分为不同层次,如局部的、暂时的需要和整体的、长远的需要;高级的需要和低级的需要等。这些不同内容、不同层次的需要,在一些情况下,往往不能同时得到满足,在一些特殊情形中,甚至是互相冲突的。如毁林开荒、围湖造田,由于破坏了生态平衡,虽然能够满足人们局部的、暂时的需要,却损害和牺牲了人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因此,我们应尽可能地把某一方面的需要与其他方面的需要,局部的、暂时的需要和整体的、长远的需要,低级的需要和高级的需要等协调起来,并以此作为标准去评价事物,全面、准确地把握事物的价值。
在主体的不同需要、不同评价标准中,历史需要和道德需要、历史标准和道德标准特别值得分析。这是因为,对同一事物,同一社会现象,依据历史标准和道德标准,得出的结论可能会大不相同,甚至是相互冲突的,由此带来人们常说的所谓历史标准和道德标准、历史评价和道德评价的某种“二律背反”现象:社会进步伴随着所谓的道德退步。对这一现象,有人予以肯定,有人予以否定。这就产生了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应该如何看待评价中的历史标准和道德标准的关系?
道德标准与历史标准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同时,又必须看到,道德标准本身具有相对独立性,它既有着历史的传承性,也有着对现实、历史的某种超越性和理想性。由于道德标准和历史标准有着不同的视角和内容,历史评价和道德评价的结果必然有所不同,甚至大相径庭。正因为如此,我们不能把道德标准简单地归结为历史标准,也不能用历史标准取代道德标准。恩格斯曾以原始社会过渡到奴隶社会为例说明这一问题:一方面,这是社会巨大的进步,文化巨大的发展,人类文明的开始;另一方面,完成这一更替的手段和过程却是卑鄙的、恶劣的。“最卑下的利益——无耻的贪欲、狂暴的享受、卑劣的名利欲、对公共财产的自私自利的掠夺——揭开了新的、文明的阶级社会。”这里,道德的不合理性和历史的合理性并存,正是“贪欲”、“情欲”、“物欲”成了社会发展的杠杆。当我们面对这种历史评价与道德评价中的矛盾时,应站在社会发展的高度上来观察问题,把历史评价放在第一位,坚持历史标准优先于道德标准。
坚持历史标准和历史评价的优先性时,并不意味着可以忽略甚至取消道德标准和道德评价。事实上,正是道德标准、道德评价与历史标准、历史评价的差异甚至矛盾,说明道德评价、道德标准的相对独立价值和不可替代性。道德评价、道德标准的关键是站在何种道德立场上,以何种道德标准进行道德评价。只有站在代表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代表未来的立场上,对客观事物和历史现象进行道德评价,揭示其中的缺陷,才能为社会发展指明可能的方向。历史唯物主义观点认为,既要坚持历史标准和历史评价的优先性,也要把历史评价与道德评价统一起来,作出正确的道德评价。
第三,科学对待评价的动机论和效果论。人的行为是一个从动机到效果的过程。动机和效果之间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好的动机产生好的效果,但也可能好心办成坏事;坏的动机产生坏的效果,却亦可能有歪打正着,产生好的效果的情况。如何评价人的行为,历史上的动机论只强调动机,效果论只强调效果,这都是片面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反对单纯以动机作为价值评价的根据。动机只有通过活动才能发挥和表现出来。只有很好的动机,没有相应的行动,动机意志就不过是一句空话。同样的动机,由于客观条件和主观指导的不同,可能产生完全不同的后果。列宁指出:“我们有些人在评价某一党派的口号、策略和它的总方针时,经常错误地拿这个党派自己提出的愿望或动机来作根据。这样的评价实在要不得。俗话说得好,地狱是由善良的愿望铺成的。”马克思主义哲学也反对只是以效果作为评价行为的单一根据。不讲动机的效果论对许多复杂的道德现象,无法作出公正的评价,尤其是它会把为达目的而不择手段、歪打正着的人看作是有道德的人,而这恰恰是人们的道德感所不能容许的。
马克思主义者是动机和效果的统一论者,主张联系动机看效果,透过效果看动机,把效果与动机结合起来评价人的行为。毛泽东同志说:“我们是辩证唯物主义的动机和效果的统一论者。为大众的动机和被大众欢迎的效果,是分不开的,必须使二者统一起来。为个人的和狭隘集团的动机是不好的,有为大众的动机但无被大众欢迎、对大众有益的效果,也是不好的。”
在动机与效果统一的前提下,马克思主义哲学更侧重于效果,强调以效果为根本。动机与效果相对比,效果更为根本。社会实践及其效果是检验主观愿望或动机是否合理的标准。还是毛泽东同志说得好:“一个人做事只凭动机,不问效果,等于一个医生只顾开药方,病人吃死了多少他是不管的。又如一个党,只顾发宣言,实行不实行是不管的。试问这种立场也是正确的吗?这样的心,也是好的吗?事前顾及事后的效果,当然可能发生错误,但是已经有了事实证明效果坏,还是照老样子做,这样的心也是好的吗?我们判断一个党、一个医生,要看实践,要看效果;判断一个作家,也是这样。真正的好心,必须顾及效果,总结经验,研究方法,在创作上就叫作表现的手法。真正的好心,必须对于自己工作的缺点错误有完全诚意的自我批评,决心改正这些缺点错误。”党员干部在实际工作中必须自觉地做到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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