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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四部门出台规定,严格限制适用嫖宿幼女罪;2013年12月,最高法回复人大代表,称“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建议;2014年1月,四川邛崃两名男子嫖宿幼女被诉强奸——

不废除嫖宿幼女罪无碍严惩性侵幼童犯罪

2014年01月09日13:27   来源:中国青年报

原标题:不废除嫖宿幼女罪无碍严惩性侵幼童犯罪

2013年12月下旬,有媒体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回复长年呼吁废除嫖宿幼女罪的人大代表称“完全赞成”。

2014年1月2日,四川邛崃两名男子因嫖宿幼女,被当地检察院以强奸罪提起公诉。

邛崃检方此举引起广泛争议,但它其实是在执行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关于严格限制适用嫖宿幼女罪的规定。

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中,嫖宿幼女罪的“使用率”也是极低的。

在司法实践中,少用、慎用嫖宿幼女罪正成为趋势。中青舆情监测室对网络舆论的抽样分析也显示,有约四成网民认为,单纯废除这个罪名“意义不大”,加大对性侵幼女犯罪的惩戒力度更加迫切。

嫖宿幼女被诉强奸受瞩目

据《成都商报》等媒体报道,今年40出头的杨某庆、杨某忠曾在嫖宿过程中,与一名13岁的初中女生发生性关系。1月2日,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对两人提起公诉,罪名是强奸罪。据媒体报道称,此前对嫖宿幼女行为还没有以强奸罪起诉的案例。因是“全国首例”,此案点燃了公众讨论的热情。

嫖宿幼女行为被诉强奸罪为何备受瞩目?

中国青年报记者梳理发现,从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宿10名未成年少女,到浙江永康官员大规模“嫖宿学生处女”,近年频发的官员性侵幼女案件,使嫖宿幼女罪长期处在舆论的风口浪尖。在不少公众看来,正是1997年,被从《刑法》强奸罪里单拎出来的嫖宿幼女罪,为上述“奸淫幼女者”提供了“法律后门”。

因为,按照现行《刑法》规定,奸淫幼女作为强奸罪的法定从重情节,按照强奸罪定罪量刑,最高刑可至死刑;而嫖宿幼女罪的法定刑,只是5~15年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将嫖宿与强奸区别对待,是在纵容犯罪。”全国人大代表孙晓梅一直是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坚定推动者。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在其2013年3月4日一份题为《关于再提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具体建议》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中,她就主张《刑法》取消此罪名,一并按强奸罪论处。

孙晓梅的理由是:“强奸罪和嫖宿幼女罪中的幼女,都是犯罪行为的受害者,应当受到同样的保护、关爱和帮助”,而且,“即便有些幼女性主动导致嫖宿事件发生,也不该归咎于幼女。社会公共服务不均等是导致幼女参与性交易的重要原因之一。故《刑法》应对遭受性侵害的幼女给予更多救助,严惩侵害方。”

就是这份提案,接到了最高人民法院“完全赞成”的答复,一度引发网民“点赞潮”。

201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在那份题为《对十二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第3939号建议的答复》中写道:“对于您提出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建议,我们完全赞成。无论从法理上,还是从未成年人保护层面,废除嫖宿幼女罪都有充分理由。”第3939号建议正是孙晓梅的那份《关于再提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具体建议》。

此前,围绕嫖宿幼女罪的几轮争论,最高法乃至全国人大法工委的几次表态,均很含糊。“虽然正式废除嫖宿幼女罪,需要通过立法形式,但最高法此次明确表态,让嫖宿幼女罪的存废议题向提起法律修正案的目标更进了一步。”孙晓梅说。四川邛崃检方之举,似乎透出“实质性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味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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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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