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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四部门出台规定,严格限制适用嫖宿幼女罪;2013年12月,最高法回复人大代表,称“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建议;2014年1月,四川邛崃两名男子嫖宿幼女被诉强奸——

不废除嫖宿幼女罪无碍严惩性侵幼童犯罪

2014年01月09日13:27   来源:中国青年报

原标题:不废除嫖宿幼女罪无碍严惩性侵幼童犯罪

存废之争背后的社会问题

尽管嫖宿幼女罪饱受争议,但最高法给孙晓梅的回复中也透露,嫖宿幼女罪在实践中的“使用率”极低:“2010年全国收案37件,2011年全国收案30件,2012年全国收案41件,平均每个省一年只有一个案件。”

四部门《意见》出台后,嫖宿幼女罪的适用受到了更加严格的限制,但这没能减少舆论要求废除嫖宿幼女罪的呼声。

嫖宿幼女罪是否有“原罪”?一些媒体提供了另一种思考维度。比如凤凰新闻就曾于2013年底提出:频繁爆发的性侵幼女案让公众将矛头指向了嫖宿幼女罪,但“恶行”并非因嫖宿幼女罪而出,应不会因废除而止。更应思考的是,即使废除嫖宿幼女罪,保护幼女仍有许多未尽的工作。

网民中反思的声音也在增长。中青舆情监测室的抽样分析显示,有39.5%的网民认为单纯废除这个罪名“意义不大”,如何加大对性侵幼女案的惩戒力度更加迫切,即使这个罪名不废除,也不妨碍加大打击性侵幼童犯罪的力度。

“现在强奸幼女案的刑期也在10年以下,最高法给孙晓梅的回复很好,个人觉得法条还要同步修改,将‘强奸幼女’单独作为加重情形,提升到10年以上去更合理。”腾讯微博网民“MicrappleCheng”的建议,吐露了不少网民的心声。

法律界人士的建议,则更加多元。

中国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教授阮齐林认为,如果暂时不能废除嫖宿幼女罪,不妨将嫖宿幼女罪和强奸罪“打通”,选择两者中刑罚重的适用。“现在嫖宿幼女罪的‘顶格刑’太短,对‘一嫖再嫖’或情节恶劣的人,缺少束缚。”他说,“建议适用嫖宿幼女罪刑罚重的,就定嫖宿幼女;如果达到3~5次以上或者有极端情况的,则定强奸罪,相应刑罚更重。”因为“两种罪本来就是相通的,不是排斥的”。

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志祥还向中国青年报记者表示,目前《刑法》还忽视了对幼男的保护。他建议,设立统一的性侵犯儿童罪。“在目前的司法格局下,猥亵儿童的行为在解释上是既包括性交行为,也包括性交以外的性侵犯行为。对男童实施性交行为,不能定强奸罪,更不可能定嫖宿幼女罪,目前只能定猥亵儿童罪,这就说明实际上按照现有立法,猥亵儿童罪本身它就包括猥亵行为,也包括了性交行为,由此造成猥亵概念的混乱。”王志祥说。

此外,“设立性侵犯儿童罪,可以彰显儿童确实是没有性权利的,其作出的性承诺无效,这样就可以体现对儿童的特殊保护。”王志祥表示。

此外,对近年频发的官员、教师等人群性侵儿童案,孙晓梅在建议中提出,不要忽视其发生的社会背景:“我在近几年走访调研中发现,被‘嫖宿’的幼女中,很多都是来自农村的留守儿童,父母常年在外打工,这些孩子在童年时就没有享受到父母的温暖。”她写道,“尤其是不少省市在乡村实行撤并校政策,取消‘一师一校’,这导致孩子在没有监护人保护的情况下独自住校。一些不健康的性观念也很容易在这些孩子中传播、蔓延。”

孙晓梅建议,讨论嫖宿幼女罪存废,不要光争论法律问题,更要关注背后的社会问题。(王梦婕 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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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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