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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四部门出台规定,严格限制适用嫖宿幼女罪;2013年12月,最高法回复人大代表,称“完全赞成”废除嫖宿幼女罪建议;2014年1月,四川邛崃两名男子嫖宿幼女被诉强奸——

不废除嫖宿幼女罪无碍严惩性侵幼童犯罪

2014年01月09日13:27   来源:中国青年报

原标题:不废除嫖宿幼女罪无碍严惩性侵幼童犯罪

按强奸罪起诉嫖宿幼女行为于法有据吗

中青舆情监测室抽样了2000条网民意见显示,对于邛崃检方的做法,尽管有近七成网民“点赞”,但也有声音质疑四川邛崃检方“不依法办事”。

律师钟少梅就在其博文中质疑,这起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曾被正式告知其嫖宿对象为13岁的幼女,两人均表示“我给钱就是”,并且事后履行了给钱的承诺。“这显而易见是典型的嫖宿幼女行为,应构成嫖宿幼女罪。”

钟少梅认为,虽然检察官对这类恶性事件深恶痛绝,但嫖宿幼女罪毕竟没有正式废除,检方“脱离现有的法律框架,……自行废除‘嫖宿幼女罪’罪名的适用,实质上是对立法权的僭越”。

邛崃检方如此起诉,是否有法律依据?

邛崃检方此举并非“自创”。2013年10月底,最高法已联合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出台了《意见》。《意见》严格限制了嫖宿幼女罪的适用,规定:“以金钱财物等方式引诱幼女与自己发生性关系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幼女被他人强迫卖淫而仍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均以强奸罪论处。”

邛崃检方此举,正是依照这一司法解释。有评论分析认为,被害人离家出走后,因想买新衣服被哄骗卖淫,同时两名男子在明知其还不满14周岁的情况下,仍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符合强奸罪的犯罪构成。

立废都是为了严惩犯罪

值得注意的是,正式废除嫖宿幼女罪有待全国人大的后续行动,但迄今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孙晓梅提案的回复,则显得相对谨慎。

在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于2013年5月给孙晓梅的回复中,中国青年报记者看到,单纯废除嫖宿幼女罪被该机构看来,“可能并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该回复指出,组织、强迫幼女卖淫,嫖宿幼女等以幼女为性侵害对象的犯罪行为,应当予以严惩。1991年时,嫖宿幼女行为按照强奸罪的规定处罚,“但实践中实际判处的案件比较少”,“效果很不理想”,因此1997年修改《刑法》时,专门增设了嫖宿幼女罪,“并比照奸淫幼女的刑罚规定了较为严厉的法定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高铭暄全程见证了这一罪名的“诞生”过程。他告诉中国青年报记者,1997年设立嫖宿幼女罪的初衷,不是与强奸罪相对应的,而是与一般“不认为是犯罪”的嫖娼活动相对应的。

“当年《刑法》修订时,社会上确实出现了幼女较早熟、嫖客不知情的性交易现象。既然它客观存在,就不得不考虑,不宜再笼统地概之。”高铭暄说,“如果嫖宿已满14岁的少女,不构成犯罪;但如果对象是不满14岁的幼女,不管你知不知情,都要判5年以上,这本身已是一种重罚。加之考虑到嫖宿幼女一般发生在地下非法性交易场所,并且不使用暴力、胁迫、麻醉、引诱等手段,因此当时认为定性为‘嫖宿幼女’,比‘强奸罪’更确切一些。”

但十余年来,嫖宿幼女罪却成为遭公众非议最多的罪名之一。

记者看到,全国人大法工委给孙晓梅的回复,将当前嫖宿幼女罪的突出问题概括为两点:

“一是与所谓‘处罚过轻’相比,更主要的是大量案件未能进入司法程序”,“二是一些明显属于强奸性质的案件,被作为嫖宿幼女罪处理,确有‘降格’之嫌……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回复认为,当此类案件的行为人明显使用了强迫、威胁手段,或者引诱、欺骗在校学生等未成年人发生有偿性关系的,应属于奸淫幼女的犯罪行为。按照嫖宿幼女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引起群众非议的主要是这类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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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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