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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高院院长亲任课题组组长研究侵权赔偿问题

“同案不同判”源于缺乏统一侵权赔偿标准

2014年01月07日11:12   来源:法制日报

原标题:“同案不同判”源于缺乏统一侵权赔偿标准

赔偿范围不一致

“同案不同判”现象较为明显

除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规定民事侵权赔偿范围外,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民事侵权赔偿范围也有相应规定,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的规定。刑法、刑事诉讼法对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范围作了非常原则性的规定。国家赔偿法对国家赔偿范围的规定较为具体。分析三类赔偿范围的法律规定,民事赔偿、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行政赔偿的范围不一致,不同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侵权赔偿范围也不尽相同,主要存在如下问题:

赔偿项目不统一。民法通则规定了6个赔偿项目,侵权责任法规定了10个赔偿项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了10个赔偿项目;刑法、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赔偿范围,未规定赔偿项目;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项目为10个。在法律层面,受害人确实存在的一些损失项目未作规定,如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康复护理费、整容费等,司法解释对此分别作了规定,导致了司法解释创设赔偿项目的情况。民法通则规定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赔偿项目,侵权责任法未作规定。民法通则、产品质量法等规定的残废者生活补助费,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对此项目的赔偿标准未作任何解释。此外,还存在同一个赔偿项目,不同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名称不完全一致的情况。

赔偿标准不统一。有些项目的赔偿标准过于原则。营养费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没有客观衡量尺度。交通费用赔偿主要从费用的形式要件上加以规定,即“实际发生”、“凭据支付”,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随着社会发展,交通工具日益多样性,当事人选择不同的交通工具费用相差悬殊。住宿费、伙食费赔偿标准为“费用的合理部分”,同样没有具体标准,实践中极容易产生争议。精神损害司法解释规定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应考虑的六个因素,但这些因素基本上属于主观标准,审判实践中没有可以遵循的客观标准,“同案不同判”现象在这个问题上较为明显。

赔偿数额具有不确定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误工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的赔偿标准为“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同时又规定可以选择适用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赔偿标准,因此,上述赔偿项目可能适用的赔偿标准有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发生地、侵权结果发生地以及原告(赔偿权利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五个,侵权行为发生后,侵权人难以判断自己可能承担的侵权责任,同时引发了赔偿权利人为获取相对较高额的赔偿,编造、伪造证据材料等不正常现象。

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属性不明确。多部法律规定了死亡赔偿金项目,但法律、司法解释未规定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属性,造成死亡赔偿金法律适用上的不统一。学理上对死亡赔偿金的定性有“继承丧失说”、“抚养丧失说”、“精神抚慰金说”、“继受说”等多种观点。由于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属性不明确,造成审判实践中以下问题存在较大争议。一是死亡赔偿金的所有权主体不明,是死者的近亲属所有,还是死者所有的家庭成员包括有抚养关系的人所有,一直存在争议;二是死亡赔偿金是否属于遗产,能否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在法定继承人之间分割,能否用于偿还死者生前遗留的债务,亦存在较大争议。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城乡居民差异、地域差异大。按照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以下情况:一是城乡居民赔偿悬殊,同一伤残等级或者死亡,安徽省城镇居民与农村居民的差额为三倍左右;二是地域赔偿差异过大,同一伤残等级或者死亡,安徽省城镇居民与沿海发达省市的差额为两倍左右,农村居民的差额为三倍左右。

安徽省高院课题组认为,法律仅规定赔偿范围或赔偿项目,不规定赔偿项目的法律属性、适用范围、赔偿对象、计算标准,必然会造成法律适用上的争议。加之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的赔偿数额计算方法存在诸多问题,一方面造成法官采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另一方面使得“同案不同判”、“同命不同价”等现象较为突出。

安徽省高院课题组建议,统一赔偿范围时可以考虑先修改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精神损害司法解释等司法解释,统一赔偿项目,完善各个赔偿项目的计算标准、计算方法,待司法解释实行一段时间,积累了实践经验后,再考虑对法律进行修改。进而,根据赔偿范围存在的问题,安徽省高院课题组建议:

——修改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取消残废者生活补助费赔偿项目。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残疾赔偿金的同时又规定残废者生活补助费,属于重复赔偿,且司法实践中极少有裁判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的案例。

——修改人身损害司法解释,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据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第28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的规定上升为司法解释,解决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对被抚养人生活费规定不一致的问题。

——修改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的住宿费、伙食费、交通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计算。

——修改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统一误工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参照国家赔偿法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赔偿标准的规定,统一以“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

——修改人身损害司法解释,规定营养费根据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计算。

——修改精神损害司法解释,对精神损害抚慰金规定相对较为客观的裁量标准。

——修改侵权责任法或者修改人身损害司法解释,明确死亡赔偿金的法律属性,规定其不属于遗产,属于与死者生前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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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杨丽娜、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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