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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地方关系新定位

文/任进

2013年12月24日14:45   来源:瞭望新闻周刊

原标题:中央地方关系新定位

以法治方式调整央地关系

职能调整需要得到法治的规范和保障。职能调整的特点是“变”,变革原有的中央与地方关系格局;而法治政府的特点是“定”,实行中央与地方关系法治化,是法治政府建设的目标之一。因此一方面,职能调整要更多依靠法治推动;另一方面,法律法规也要根据改进中央与地方关系的要求不断完善。

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等事项,有的涉及法律法规的修改,要按照及时跟进、审慎稳妥的原则,按程序修订有关法律法规,以巩固改革成果,并为继续深化职能下放创造条件。比如经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国务院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等国务院决定的试验区域内暂停实施外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等有关法律规定。这一改革有利于推进自贸区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探索负面清单管理,创新对外开放模式,也遵循了许可法定原则。本文来源:瞭望观察网

以法治方式推进职能调整,要求坚持法定原则。早在2013年6月,经国务院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税收征收管理法》等12部法律的决定,如修改《文物保护法》,将“拍卖企业拍卖的文物,在拍卖前应当经省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省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核”,修改为“在拍卖前应当经省级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12月4日,国务院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法等7部法律的修正案草案,决定经进一步修改后,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会议还审议通过了对进出口关税条例等16部行政法规作出修改的决定草案。这样,既推进了改革创新、职能调整,又寻求得到法律授权,政府没有超前推进,而是守住了法律的底线。

(作者单位:国家行政学院法学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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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吴斌、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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