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最早对等量劳动互换的两种形式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全面深入研究的是我国著名经济学家胡钧教授。商品经济的基本关系是等价交换,其内容是等量劳动互换关系;公有制经济的本质关系是按劳分配,其内容也是等量劳动互换。但等价交换与按劳分配是两种本质不同的经济关系。体现在二者的“劳动”在内容和形式上是根本不同的。价值的实体是抽象的一般人类劳动或“社会必要劳动”,按劳分配中的实体是“直接社会一般劳动”。差别根源于两种不同的所有制。等价交换关系承认从占有优良生产条件获取更大利益是其特权,因而必然会产生生产者之间的两极分化。社会主义国家虽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但在公有制范围内取消了等价交换中的特权,实行更进一步的平等。关键在于贯彻等价交换向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等量劳动互换的转化。
关键词:等价交换 按劳分配 社会必要劳动 直接社会一般劳动 干预分配
一、引言:已有的理论成果及其当代价值
在我国经济学界,最早对等量劳动互换的两种形式——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进行全面深入研究的是著名经济学家胡钧教授,以发表在1959年6月《红旗》杂志上的《关于全民所有制内部商品价值形式问题》为起点,主要经过1982年发表的《社会主义商品货币理论与现实》、1989年发表的《对公有制和商品经济兼容问题的思索》、1994年发表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计划与市场》的进一步研究,直到1999年由山东人民出版社出版的《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研究》为标志,形成了系统的社会主义经济理论。胡钧教授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对等量劳动互换问题研究的主要思想,对当今的社会主义实践和理论两个方面仍具有重大价值。本文总结和运用其主要思想,并顺延其逻辑,尝试对相关问题进行一定的深化研究。
当前我国收入分配的矛盾主要表现为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过大以及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中占比偏低,后一个问题主要涉及正确处理国民收入中积累投资与消费的比例关系,本文暂不涉及这一问题,主要涉及的是如何认识和处理居民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这种现象的产生是多方面的,例如有黑色收入、灰色收入等不正常收入的存在。如果从经济发展客观规律的角度思考,那么,有决定性的则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条件下,由等价交换原则产生的两极分化的客观性。本文主要从等价交换与按劳分配的本质区别的考察上来阐明等价交换原则的基本关系以及由它必然导向两极分化,以及如何避免这种消极后果,发挥它的正面作用,并使其转化为体现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等量劳动互换关系,实现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从两个方面利用等价交换关系,在收入分配上产生了两个现实矛盾:首先,社会主义公有制内部的各个生产单位还要采取相互独立企业的形式,在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企业之间的交换是建立在等价交换的基础上。由于这些企业在生产条件方面客观存在着差别,这种差别决定了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差异,这直接产生了企业效益方面的差别。这种差别会引起员工收入分配之间的差别,这完全符合商品关系的等价交换原则,但这一结果显然是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关系存在矛盾,即与公有制范围内的等量劳动互换关系是相矛盾的,同为生产资料主人的劳动者的等量劳动不能获得等量收入。
其次,现阶段我国的所有制结构是在公有制占主体的条件下,鼓励和支持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在不同所有制之间以及私有制内部,各独立企业的劳动的交换只能是在等价基础上进行,这些企业间的分配关系是由这种等价交换方式决定的,按价值交换决定了按生产者的劳动所形成的价值进行分配,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利益关系。通过等价交换关系的扩展,导致了贫富差距的日益扩大,这是价值规律作用的必然结果。
上述两个矛盾在社会主义实践中的存在,在理论层面上对我们提出了深刻阐明等价交换关系和按劳分配关系的现实差别的必要。但是当前在理论工作者和实际工作者中对于这两者的区别与联系的认识是不够的,不少学者把二者直接等同起来,好像二者体现着共同的经济利益关系。比如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中文第2版第25卷中的编辑《前言》里面,具有导读性的编辑者《前言》,这样写道:“马克思第一次区分了共产主义社会发展的两个阶段,并阐明了两个阶段的基本特征和分配原则。他指出,共产主义社会的第一阶段,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资本主义社会的痕迹,对消费品的分配只能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即按劳分配的原则……” 这里的作者认为,对消费品的分配实行“等价交换的原则”,就是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这是完全不正确的。因此,从理论上严格区别这两种根本不同的分配原则无论对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等价交换与按劳分配体现本质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
商品经济的基本关系是等价交换,其内容是等量劳动互换关系;公有制经济的本质关系是按劳分配,其内容也是等量劳动互换。关于等价交换与按劳分配两种关系的区别与联系是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的。他在谈到社会主义阶段消费品在劳动者之间的分配时说:“显然,这里通行的是调节商品交换(就它是等价的交换而言)的同一原则。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因为在改变了的情况下,除了自己的劳动,谁都不能提供其他任何东西,另一方面,除了个人的消费资料,没有任何东西可以转为个人的财产。至于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那么这里通行的是商品等价物的交换中通行的同一原则,即一种形式的一定量劳动同另一种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 马克思在这里所概括的“同一原则”是指二者都是把劳动作为尺度,两种交换都是等量劳动的交换。更为重要的是马克思紧接着指出与等价交换关系中的等量劳动交换不同,按劳分配虽然也是等量劳动互换,但是“内容和形式都改变了”,马克思没有明确说明“内容”以及“形式”具体指什么。不同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就是这里的“同一原则”。似乎“同一原则”就是“一个”原则,误解主要从这里产生了。在这里需要对马克思所强调的改变了的“内容”与“形式”的具体内涵作进一步阐述,我们会看到这“同一原则”其内涵有着本质不同。
阐明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互换之间的本质区别,关节点就在于要弄清楚这里的“不同形式的同量劳动相交换”中的“劳动”,在私有制商品等价交换关系下,和在公有制等量劳动互换关系下具有不同的内涵,这里体现着两种不同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下面,我们首先分析等价交换所体现的所有制关系。
等价交换是私有制商品关系决定的一种交换原则,商品关系的一般规定是彼此独立的私人劳动对社会总劳动的关系。生产资料归生产者私人所有,劳动具有私人性质,生产什么、生产多少由私人决定。可是他们又处在社会分工体系中,处于相互依赖的社会联系中,所以他们的劳动又具有社会性质。这一矛盾决定了私人劳动不能直接成为社会劳动,只能通过生产者把他们的产品作为商品在市场上与他人的产品交换,才能实际地被认为是社会劳动;必须把个人的具体有用劳动转化为抽象人类劳动,才能相互比较实现交换。凝结在商品中的抽象劳动就是价值,生产者之间只能在价值这种物的形式上实行劳动的互换,也就是等价交换。所以,等价交换体现着私有制下生产者之间的劳动互换关系。
价值是抽象人类劳动的凝结这一质的规定决定了价值量的决定方法,它不是由个别生产者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决定,而是由社会共同的平均花费的劳动时间决定。价值量的这种决定方法也是由私人劳动的特殊社会性质决定的。因为在私有制条件下,人们之间的联系不是直接发生在生产过程中,因而谁也不了解对方的生产状况和劳动花费情况,这决定了人们之间只能在其产品上评估其劳动的量,商品的价值量只能在物量上来判断,同量产品就代表同量劳动,这里劳动量当然只能是社会平均的社会劳动时间。所以,价值量只能是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等价交换就是“等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交换。这表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反映私有制商品社会生产关系的经济范畴。
马克思规定了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概念,即“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在现有的社会正常的生产条件下,在社会平均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劳动强度下制造某种使用价值所需要的劳动时间。” 从内涵上看,这里包含了客观的生产条件和主观的劳动熟练程度和强度两个方面的因素。同样的劳动力若与不同的生产条件相结合,就会有不同的劳动生产率,从而在相同的时间里就会制造不同量的产品,因而创造不同的价值量。这种规定的关键就在于,由于生产条件属于私人所有,因此它承认由生产条件优劣、等级不同所引起的劳动生产率方面的差别,通过交换带来的好处亦归私人所有。所以,与较好生产条件相结合的劳动会有较高的劳动生产率,这一劳动在这个社会里被社会承认为高级劳动,同样的时间内会形成较多价值;相反,与较差生产条件相结合的劳动会有较低的劳动生产率,这一劳动就会在同样时间内形成较少价值。在实行等价交换原则的条件下,使用优良生产条件的生产者就会在交换中换得比自己实际花费的劳动时间更多的劳动时间。为什么社会承认使用了较好生产条件的生产者的劳动为高级劳动呢?这是由生产资料私有制决定的。既然生产资料是私人所有,所以由此得到的级差收益就当然归私人所有,否则就是对私有制的否定。
在私有制商品生产条件下,普遍认为等价交换是最公平的交换原则,这是私有制商品关系下形成的价值判断。但是从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角度来审视,这里包含着极大的不公平,因为这里承认拥有较好生产条件的生产者的特权。正是这种等价交换关系必然导致两极分化,决定了小生产每日每时产生资本主义的必然结果。因为生产条件好的生产者处于有利的竞争地位,更易于采用更为先进的技术,更快地提高劳动生产率,因而从商品等价交换中获得日益增大的利益,富者愈富。所以,决不能把等价交换关系理想化,好像是最平等、正义的关系。我们今天利用这种手段和方法,应对其有正确的理论认识,充分发挥它促进生产力发展的积极作用,限制它的消极方面,把其会导向阶级分化的作用限制在合理的范围之内。
下面我们考察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的等量劳动互换关系,这是一种全新的关系。在公有制条件下,社会总产品的分配是这样进行的,首先它的一个相当部分是由社会进行“六项扣除”,其中包括积累或扩大再生产部分由社会统一承担。个人为社会劳动的产品部分,不经过社会全面的产品市场上的交换来满足社会的需要,用于积累和扩大再生产的产品部分,包括公益性的产品部分,通过社会机构从总产品上直接扣除在全社会范围内合比例地配置来实现。在作了各种必要扣除后,余下的部分,在劳动者之间按其劳动贡献实行分配。一种形式的劳动与另一种形式的劳动相交换,满足人们的消费需要。这里存在着另一种性质的等量劳动互换。
公有制决定了个人劳动具有直接的社会性,个人劳动一开始就是社会统一计划安排的社会总劳动中的有机组成部分。所以,个人劳动事前就直接是社会劳动。马克思说:“在一个集体的、以生产资料公有为基础的社会中,生产者不交换自己的产品;用在产品上的劳动,在这里也不表现为这些产品的价值,不表现为这些产品所具有的某种物的属性,因为这时,同资本主义社会相反,个人的劳动不再经过迂回曲折的道路,而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存在着。” 生产资料公有制下的生产者不是产品的私有者,所以他们之间不交换产品。个人劳动不表现为相互独立的私人劳动,而是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一个部分,因而不需要借助于抽象劳动形成“价值”这一中介环节表现其劳动的社会性质。社会成员之间表现为直接的劳动互换关系,不存在价值关系。
在这种等量劳动互换关系中来衡量个人劳动的质与量时,生产条件优劣所导致的劳动生产率的差异必然会被排除。因为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基础上,社会成员在生产资料占有方面是完全平等的,只能从劳动者本人的主观条件即劳动能力方面来评价他对社会的贡献,任何个人或集团都不应凭借所直接使用的生产资料的优良来占有由此产生的更大利益,这个级差收益要在全社会范围内统一分配和使用。每一个社会成员只是通过自己的劳动贡献给社会,领取符合其贡献的收入;除了劳动之外,他不能提供其他的任何东西,也不能凭借任何其他手段获取更多收入,否则就是对公有制的否定。同量劳动获得同量收入,等量劳动交换等量劳动,这是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形式。
与等价交换关系中的等量劳动互换的区别就在于,这里完全排除了由于占用生产资料的优劣对劳动生产率的影响从而影响个人收入量的这种关系,个人的收入只能决定于劳动者本身主观条件上的差别。从社会主义角度来看,这是比等价交换关系实现更先进的公平。不过,这里还仍然承认个人的体力和智力方面的差别,认可劳动者的个人天赋优良的特权,同样劳动时间被认为提供更高级或更大量的劳动,因而可以得到更多收入。承认这种差别只限于个人主观条件,排除了客观生产条件优劣的影响,因而也就排除了等价交换必然带来的导致两极分化的结果,也排除了产生巨大的贫富差距的情形,实现着社会主义的平等。概括以上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按劳分配中的等量劳动互换关系,我们看到了这里产生了一个与社会必要劳动概念本质不同的另一个新范畴,胡钧教授把它规定为“直接社会一般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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