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以上分析,在这两种不同的关系中,“劳动”内涵上的本质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劳动”的内容(即质与量两个方面)的不同。首先,从“劳动”的质的规定性上来看: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等价交换中的“劳动”是形成价值的抽象的一般人类劳动,即社会必要劳动,它是价值的实体;这是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唯一可能形式。通过物的量来看劳动的量,生产资料的优劣影响劳动生产率,从而影响形成的价值量。公有制下的等量劳动互换中的“劳动”也是一般劳动,因为它承认个人的体力和智力上的差别并依此确定个人的收入,但它已不再是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的形式;它不是在价值形式上来表现其社会性,而是在直接的形式上成为社会总劳动日的必要部分。其次,从“劳动”的量的规定性上来看:在等价交换中,决定价值量的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个别劳动时间;劳动时间在按劳分配的等量劳动互换中只是对劳动者贡献给社会,和从社会消费基金中所能分得的份额大小的计量尺度。正是这样规定的“劳动”是公有制下等量劳动互换中的劳动的特殊规定性,它是按劳分配的实体,所以称作“直接社会一般劳动”。
第二,“劳动”的交换范围不同。等价交换中的“劳动”是指产品生产中所花费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的总和,它涉及到所有商品的交换,从而包括消费资料,也包括生产资料,即“c+v+m”之和(整个产品价值)。只有通过全部商品的等价交换,各自独立的生产者才能完成价值补偿与实物替换,再生产才能得以维持。公有制等量劳动互换中的“劳动”不是指生产上的全部劳动耗费。公有制社会首先进行了“六项扣除”(作为公共基金部分),所以这里劳动互换的“劳动”是在扣除之后的部分,它只涉及消费品领域。
第三,分配方式上的不同。交换方式的不同,决定着分配方式的不同。等价交换决定了要按照生产者创造的价值进行分配,也就是依据产品中所包含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大小来分配。公有制条件下,由社会进行“六项扣除”之后,等量劳动互换决定了直接影响个人消费品分配的,只是个人向社会提供的劳动的大小,而不是依据物化在产品中的抽象劳动即价值来分配。所以,“按价值分配”与“按劳分配”是截然不同的。
第四,两种“劳动”所借以实现的形式不同。生产资料所有制基础上的差别,决定了同量劳动相交换的劳动的内容已经发生了改变,那么它的表现形式也必然会发生改变。在等价交换关系中,社会必要劳动的实现形式是货币,因为货币是价值的独立形式,充当一般等价物。拥有货币的多少,也就反映了占有社会必要劳动量的大小。在按劳分配的等量劳动互换关系中,劳动不再形成价值,也不是在价值形式上进行交换,因而不可能用作为一般等价物的货币来表现其等量。直接社会一般劳动的实现形式是劳动凭证,而不是货币。马克思说:“他从社会领得一张凭证,证明他提供了多少劳动(扣除他为公共基金而进行的劳动),他根据这张凭证从社会储存中领得一份耗费同等劳动量的消费资料。他以一种形式给予社会的劳动量,又以另一种形式领回来。” 这张凭证,只是证明生产者个人向社会提供了一定量的直接社会一般劳动,同量的直接社会一般劳动量决定了他在社会消费资料中所应得到的相同份额。
第五,二者作用的范围不同。任何一个社会要维持自身的存在,都必须把社会劳动和生产要素按比例地分配在不同的生产领域中。时间上的节约和按比例分配社会劳动是生产的“自然规律”,与社会经济形态的具体形式无关。价值规律和有计划发展规律则是生产一般规律在不同社会形态下所采取的具体形式,这两个规律的实现机制分别是市场机制和计划机制。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使得个人劳动无法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独立生产者之间的联系只有通过市场上物与物的交换之后才能把私人劳动转化为社会劳动,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是全社会资源配置的规律。社会成员之间表现为等价交换关系,体现通过市场机制实现着全部资源在全社会的配置。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使得个人劳动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使得许多个人劳动力能够当作一个社会劳动力来使用,全社会生产要素在各个生产领域的配置由社会统一安排。因而,直接社会一般劳动不再包括生产要素的配置,它只是适用于个人消费资料的分配。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到,公有制下的等量劳动互换(按劳分配)中的“劳动”与等价交换中的“劳动”在质的规定和量的计量上是根本不同的,体现着完全不同的社会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所说的“同一原则”,仅仅指二者都是劳动互换这一“同一”,绝非同一个原则。所以不能以此来把“等价交换”与“按劳分配”二者等同起来,“就价值不过是凝结在商品中的社会劳动来说,等价交换也是一种等量劳动互换。根据这一点,许多人把等价交换与社会主义的等量劳动互换直接等同起来,认为等价交换能够直接反映和实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利益关系,声称贯彻等价交换原则就是贯彻按劳分配原则,也只有贯彻等价交换原则,才能真正贯彻按劳分配原则。这样就把商品经济直接与社会主义经济等同了起来,这种关于二者的认识是肤浅的,或者说是不正确的。”
三、社会必要劳动与直接社会一般劳动
在理论上对决定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马克思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与它有本质区别的按劳分配关系中的等量劳动互换中的“劳动”,还没有形成一个广为接受的概念。正因为这样,也造成了人们对等价交换和按劳分配下的等量劳动互换两种不同经济关系的混同。我们在这里沿用胡钧教授的“直接社会一般劳动”概念,用于概括与社会必要劳动有质的区别的“劳动”的质和量的规定性。
在私有制商品生产条件下,私人劳动的总和形成社会总劳动。彼此独立进行的私人劳动,不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就无法满足各自的需要,只有通过交换他们的劳动产品才会发生社会接触。私人劳动只能间接地体现其社会性质。
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条件下,个人劳动直接作为社会总劳动的组成部分,是直接社会的,劳动的耗费人们之间都是知道的,计量劳动者贡献的就不再是创造了多少价值,而是直接用为社会提供的劳动时间来衡量。为了清晰地表示出公有制下等量劳动互换关系的特点,我们试着用以下公式来表达。
我们作出如下假定:记“T”表示一定时期的社会总劳动;“Ti”表示i这个成员的个人劳动;“T0”表示所有个人劳动的社会平均或社会标准,而且T0在一定时期可以看成是一个常数;“g”表示社会扣除或为公共基金的劳动部分占该成员个人劳动的比率,假定所有成员的社会扣除率是相同的,那么(1-g)就可以表示直接社会一般劳动占个人劳动的比率(即个人消费率),而且g在一定时期也可以看成是一个常数;“ηi”表示该成员的个人劳动“Ti”与社会标准“T0”之间的换算比率;“Tci”表示该成员的社会扣除部分或为公共基金的劳动部分;“Tsi”表示该成员的直接社会一般劳动,也就是个体成员所支配的消费资料所代表的劳动量。
会有以下关系等式:①T=∑Ti;②Ti=Tci+Tsi;③Tci=g×Ti,Tsi=(1-g)×Ti,(Tci/Tsi)=(g/1-g);④Ti=ηi×T0;(i=1,2,…)。通过这几个等式,我们可以较明确地了解直接社会一般劳动与社会总劳动、个人劳动、扣除部分乃至与所有个人劳动的社会平均之间的逻辑关系。
1、我们把④式代入①式中,可以得T=∑(ηi×T0)等式,即T=T0∑(ηi)。通过这个式子可以看到个人劳动与社会总劳动的关系,转变成了“ηi”与社会总劳动的关系。可见,“ηi”既是个人劳动与所有个人劳动的社会平均的中介环节,也是某一成员个人劳动与社会总劳动的中介环节。诚如马克思所说:“中介必定是有的。前提本身起中介作用;也就是说,共同生产,作为生产的基础的共同性是前提。单个人的劳动一开始就被设定为社会劳动。” 公有制条件下,个人劳动需要以“ηi”为中介转化为所有个人劳动的社会平均的若干倍数,这样才可确定进行交换的直接社会一般劳动量的大小。
2、我们把④式代入③中的Tsi=(1-g)×Ti式中,可以得Tsi=(1-g)×ηi×T0等式。有三个因素可以影响成员个人的直接社会一般劳动量“Tsi”的大小:(1-g)、ηi、T0三者的大小。在一定历史时期,个人消费率(1-g)和所有个人劳动的社会平均“T0”可以看作是常数,那么只有“ηi”才是影响直接社会一般劳动量的决定因素。因为,“生产者的权利是同他们提供的劳动成比例的;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但是,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或者能够劳动较长的时间…但是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
劳动者之间在公有制条件下仍旧存在着劳动能力(体力、智力等方面)上的差别。消灭了私有制,只是把“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中的生产条件优劣的影响取消了,但劳动者之间主观条件上的差别(即“ηi”)仍保留下来。正因为承认这种差别,才有按劳分配的规定,才被马克思称为“仍然是资产阶级权利”。这是“直接社会一般劳动”这个概念中的“一般”的含义。
在相同的劳动时间内,不同等的劳动能力就会有不一样的劳动结果,就会代表不同量的“直接社会一般劳动时间”。个人劳动需要转化为社会标准“T0”的若干倍数,即化为体力和智力的社会平均的若干倍数,以“ηi”为中介确定“Tsi”的大小。举例说明:在1小时内,假定社会扣除率g=0.5,“1”与“2”两个成员的η1=1.2、η2=0.9,那么Ts1=(1-0.5)×1.2×T0=0.6T0、Ts2=(1-0.5)×0.9×T0=0.45T0,所以Ts1=(4/3)Ts2。相同时间内,成员“1”的直接社会一般劳动量是成员“2”的(4/3)倍。我们也可以看到,正是“ηi”本身恰恰体现了个体成员的劳动能力主观条件方面上的差异性,这与外在于劳动者的客观生产条件没有任何关系,与生产条件优劣对形成价值的劳动的影响截然不同。
3、我们把④式代入③中的Tci=g×Ti式中,可以得到Tci=g×ηi×T0等式。有三个因素可以影响成员个人的社会扣除部分(他为公共基金的贡献部分)“Tci”的大小:g、ηi、T0三者的大小。在一定历史时期,社会扣除率“g”和“T0”可以看作是常数,那么只有“ηi”才是影响社会对个体成员进行扣除的部分所代表劳动大小的决定因素。个体成员的劳动能力越强,社会对他的扣除部分所代表的劳动量也就越大。当然,公共基金部分会以直接或间接的形式(例如,公共事业等)反馈回来。
综合起来讲,在公有制条件下,等量劳动互换关系中的“同量劳动”直接是各个生产者的“一般劳动”,因为个人的劳动是直接作为总劳动的组成部分,我们把经过社会扣除后的部分称之为“直接社会一般劳动”。这是因为个人劳动的社会性质,在不同的社会形态下会有不同的实现方式与实现途径,为此马克思进行了两种情况的区分。第一种情况:在商品交换社会中,是以单个人的独立生产为出发点,个人劳动的社会性质必须通过商品交换、交换价值、货币形式等等为中介环节,之后才可以体现个人劳动的社会性质。第二种情况:在共同生产(公有制)的基础上,单个人的劳动一开始就以社会所必需的劳动参与生产,是共同生产中的必要组成部分,他的产品不是交换价值。在以上两种情况区分的基础上,马克思说:“在第一种情况下,在交换价值的基础上,劳动只有通过交换才能被设定为一般劳动。生产的社会性,只是由于产品变成交换价值和这些交换价值的交换,才在事后成立。在第二种情况下,在共同生产的基础上,劳动在交换以前就会被设定为一般劳动,生产的社会性是前提,它是以个人在其中活动的社会生产条件为中介的。”
可见,在公有制条件下,个人劳动的社会性质是通过直接化为社会标准“T0”的若干倍数,然后进行个人消费品的分配,完成等量劳动互换的;并不是在交换过程中,以交换过程为中介才表现为社会标准的若干倍数,而是在交换过程进行以前就确定下来的。恩格斯也说道:“社会一旦占有生产资料并且以直接社会化的形式把它们应用于生产,每一个人的劳动,无论其特殊的有用性质是如何的不同,从一开始就直接成为社会劳动。” 单个人的劳动预先具有社会性,以“直接社会一般劳动的凭证”为中介,表明他在总劳动中参与的份额和实现了消费资料在各个生产者中间的分配。个人劳动的社会性质是在事前成立的,这一点是与商品交换社会直接对立的。
这样,我们从“间接”还是“直接”相区分的角度,能够理解“直接社会一般劳动”概念所蕴含的一个重要规定,那就是在公有制条件下生产的社会性、个人劳动的社会性质是前提,而不是结果。相反,在资本主义私有制下的“社会必要劳动”则需要经过商品交换过程以后,即等价交换以后,才能把生产的社会性、个人劳动的社会性质体现出来。我们把公有制下个人劳动的“一般”的含义与劳动的“直接社会性”相统一就会得到“直接社会一般劳动”概念,它是社会主义公有制范围内按劳分配关系中的劳动,与私有制等价交换中的社会必要劳动是截然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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