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干预分配——促成等价交换向按劳分配转化的必要中介
分配关系是由生产关系决定的,马克思说:“分配关系和分配方式只是表现为生产要素的背面。个人以雇佣劳动的形式参与生产,就以工资形式参与产品、生产成果的分配。分配的结构完全决定于生产的结构。” “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 在私有制商品生产条件下,生产资料属于生产者个人所有,这里就通过等价交换关系实现按个人提供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量分配。相反,如果生产资料是归劳动者共同占有,就要产生一种和私有制不同的消费资料的分配。所有制关系在这里起决定性作用,所有制关系是我们进行分析的依据。
我们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阶段,社会主义国有企业还作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来相互对待,因此必须利用市场等价交换关系,利用价值规律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在这种环境下,公有制下的按劳分配还只能借助商品等价交换的形式来实现。由前面的分析我们已经知道,等价交换是与按劳分配相对立的,体现着两种本质不同的经济利益关系。因此,现在的问题在于如何解决二者的对立和矛盾,否则就谈不到利用市场关系来发展社会主义。解决的途径就是能否促成等价交换关系向着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等量劳动互换关系的转化,进而实现社会主义的本质利益关系。
第一个矛盾是由公有制内部各个独立企业所占据使用的不同的生产条件引发的。具体来讲,实行等价交换,生产条件好的企业会产生级差收益。如果这个级差收益直接归占有较好生产条件的国有企业的职工所有和支配,那就是按形成的价值分配的关系,它不是社会主义按劳分配,这不符合公有制的基本关系。如何处理这个级差收益是我们解决第一个矛盾的着眼点。第二个矛盾是由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通过等价交换关系的扩展,导致了私有企业间两极分化的日益扩大。社会主义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外在约束和引导,就会渗透到这些企业中去,这是解决此矛盾的途径。综合起来考察这两个矛盾的解决,上述转化过程将会分为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使公有制内部各个企业成为相对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实体。企业的生产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企业之间建立起严格的等价交换(等生产价格交换)关系。由于我们还不具备直接计量成员个人贡献的劳动量的手段,不得不利用价值关系和商品等价交换为中介来进行计量,在“事后”进行确证。从企业的生产来说,通过交换使耗费得到补偿,从而进行再生产。只有不断节约耗费,降低成本,提高劳动生产率,保值增值,才能获得更大的盈利,实行扩大再生产。为了推动企业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提高效益,就需要有一种外在的经常起作用的压力,来督促企业不断提高自身的劳动水平、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现阶段,只有通过企业之间的竞争,利用市场上的商品交换,迫使企业生产适销对路的产品,并尽可能降低成本,使资源得到最有效的配置。这也是我们为什么把市场经济体制规定为改革的目标,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上起基础性作用的原因。通过市场交换,大部分企业能获得平均利润,效率更高的企业可获得超额利润。
从第一阶段来看,两种社会制度下因为都是把市场经济作为它们利用来发展生产力的手段、方法,所以从这方面说二者的共同点更多一些,资本主义市场经济的许多方法可以为我们所利用。但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过程不能就此结束。因为市场经济只是我们利用的一种方法和手段,所以,它必须为实现社会主义本质利益关系服务。上述矛盾必须解决,否则社会主义与市场经济就是不相容的。这种市场上的等价交换的结果是与社会主义按劳分配原则的要求相矛盾的,因此进入第二个阶段,第二个阶段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独具的特点。第一个矛盾是在第二个阶段中得到解决的。
第二阶段,国家的收入分配政策发挥调节功能,这是社会主义国家的一个重要的经济职能。这一职能是由社会主义国家是全民所有制的代表这一身份赋予的。国家调节的具体形式——收入分配调节被赋予了重要使命。因为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和按劳分配决定了企业劳动者除了个人劳动收入之外不能再享有其他的利益,占有优良生产条件的企业不能把利润直接作为自己的经济利益在职工中分配。因为生产资料不是归该企业私人所有,而是属于全社会所有,属于全民的生产资料的作用的结果,当然也必须属于全民,国家必须代表全民通过某种方式把企业由于生产资料优良而获得的超额价值即级差收益收归全社会统一支配,在全社会范围内加以分配和使用,满足全社会成员的需要。通过这一调节过程,就实现了商品等价交换关系向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等量劳动互换关系的转化,在全社会范围内贯彻按劳分配原则。
等价交换的结果,借助于国家调节这个中间环节,在实际上实现着等量劳动的交换。本来是“直接社会一般劳动量”(即“Tsi”)决定着劳动者的个人收入,在现实中却披上了按价值即按“社会必要劳动量”进行分配的外衣,掩盖了社会主义按劳分配的本质,这也是一些人把等价交换与按劳分配等同起来的一个重要原因。在社会主义阶段还存在独立企业的条件下,等价交换是实现按劳分配的等量劳动互换关系的必然要经过的步骤,必然要采取的形式。
需要指出的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是把“国家”作为对生产过程起调节作用的一个“内在因素”来看待的,这一点根本不同于资产阶级经济学;后者一般把外在于市场的各种因素作为“外生变量”来考察,这也注定资产阶级经济学对于垄断资本主义经济现实的分析是软弱无力的。现实比较严重的收入分配不公,从全民所有制内部来说,一个重要方面就在于国家调节的缺失。利用无产阶级国家作为主体从分配领域的调节入手,促成等价交换关系向着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等量劳动互换关系的转化,这就会成为实现按劳分配的重要途径,同样会充实马克思的“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理论。充分发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的优越性,利用分配对生产的反向积极作用,改善生产的条件,壮大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
第三阶段,社会主义国家收入分配政策的外在约束和引导,在一定程度上会渗透到非公有制企业中去,影响这些企业的分配制度。首先,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多种所有制结构下,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组织之间是等价交换关系,公有制与非公有制之间不是相互隔绝的,而是在市场交换中紧密相联的;其次,社会主义国家的收入分配政策除了在上述第二阶段只针对公有制内部各企业的“级差收益”的提取分配功能以外,必定还有一般意义上的功能,这就是在国家范围内的统一的收入分配政策。例如,最低工资标准的制定,这一政策就没有局限于某种所有制内部企业员工,而是具有社会范围内的效力。最低工资标准并不直接等于实际工资,两者之间的差距还是明显的。其实,凡是正常运营的公有制企业的正式员工收入一般都高于此标准,它的实际意义在于对非公有制企业内员工以及公有制企业内的非正式员工(编制外劳动者)收入的引致作用。
低工资制度是中国持续多年的高经济增长的一个重要条件,高出口是我国高增长的主要内容,这一增长方式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受到了严重挑战。劳动报酬在分配中占比是逐渐下降的,劳动者的收入不提高,就会直接影响到内需扩大能否实现。因此,制定合理的收入分配与GDP的协调增长计划是必要的。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前提下,除了按劳分配为主体之外必然存在其他的分配方式。目前,不仅在公有制经济内部由于非劳动者本身的其他因素产生了收入分配差距,需要国家调节来全面贯彻按劳分配;而且私有制经济的存在就必然会导致两极分化,就更加需要社会主义国家的收入分配调节政策。至于调节的深度、广度,应根据具体的发展阶段来灵活对待。目前收入格局的两极分化趋势已经非常明显,当然产生这种现象有多种原因,不完全是经济原因,在分配上进行以政府为主导的调节或干预成为现实的必然选择。公有制为基础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所有制结构,为我们进行分配调节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所以,社会主义国家调节的具体形式——干预分配,是促成等价交换向体现按劳分配原则的等量劳动互换转化的必要中介,也是完善社会消费力的内部结构,扩大内需的重要手段。 (作者系中央党校经济学部讲师)
来源:《政治经济学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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