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纪宏
莫纪宏
编者按 2013年“12·4”全国法制宣传日即将到来,今年的主题是“大力弘扬法治精神,共筑伟大中国梦”。为配合这一主题宣传,从今日起,本版特开辟专栏,约请法学专家撰写理论文章,阐释法治中国的核心内涵和实现路径。
11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九项重要议题是“推进法治中国建设”,其中对“法治中国”建设提出了原则性要求及具体制度性要求。原则性要求即“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加快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维护人民权益,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具体制度性要求共有五项,涉及“维护宪法法律权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及“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
《决定》以中央文件的形式提出“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及制度要求,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工程的顺利推进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指导意义。“法治中国”建设是一项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国家建设和社会建设系统工程。
“法治中国”建设是实现“法治国家”的具体政策目标
自党的十五大报告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明确写入执政党的工作报告,1999年宪法第三次修改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自此,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成为政策与法律“双轮驱动”的时代主题。但是如何在制度建设上具体给出实现“法治国家”的时间表和路线图,仍然是我们在实践中需要不断加以探索的法治建设主题。
“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和法治基本精神的“具体目标”。相对于“法治国家”来说,“法治中国”具有更加现实的意义。“法治中国”超越了“法治国家”的抽象意义,将“法治”要求与“中国”这个具体的具有主权特征的地理意义上的国家概念结合起来,就使得“法治国家”有了明确的具体适用和生效的区域和范围,将“法治国家”变成了一项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范围内所有领域的具体目标,故相对于“法治国家”来说,有着更加明确的指向性。
“法治中国”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具体平台,它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在中国这块土地上的有机结合和统一。“法治中国”的价值要求直接指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指向了所有的公共机构和私人组织,指向了所有的行政区域,包括港澳台、民族区域自治地方以及驻外使领馆、中国籍的运输工具,甚至对在华工作的外国人和外商也具有明确的指导意义。因此,“法治中国”概念的提出非常及时,一方面它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生动体现和时空上的最佳结合点;另一方面,“法治中国”又是对目前已经开展的“地方法治”的充分肯定和高度概括和总结。只有全面和辩证地看待“法治中国”在继承和发展“法治国家”方面的意义和作用,才能更加有效地构建科学的“法治中国”理论,为“法治中国”的制度建设提供理论上的指引,也才能秉承“法治国家”的发展目标,在更加规范的意义上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将“法治”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