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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纪宏:“法治中国”建设的划时代意义

莫纪宏

2013年11月27日10:41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法治中国”建设的划时代意义

“法治中国”建设需要从“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两个角度共同推进

“法治中国”作为与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密切相关的一项具体的政策路径,其重点不在于“法治”本身的要求,“法治中国”中的“法治”价值要求已经由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本内涵所包括,不存在与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要求不一致的“法治中国”的“法治”要求。“法治中国”是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中国”这个具体主权国家概念上的具体落实,故“空间”上的适用性是“法治中国”深化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内涵的重要功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适用的空间特性“法治中国”强调的,是从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整体上来看,“法治中国”要求达到“国家法治”的状况,也就是说,只要是中国主权所及范围,必然是“法治”价值所作用的区域;从另一方面来看,由于“法治中国”中的“中国”是由具体的行政区域构成的,既有地理区域意义,也有国家统治或行政治理意义,故“地方法治”也是“法治中国”的表现形式。在“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应当存在着与“国家法治”相对应的不同形式的“地方法治”,并且两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相关性。

从“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的一般逻辑关系来看,“法治”中的“法”其基本含义是指“国法”,故“法治中国”首先是“国家法治”意义上的,如果“国家”还没有“法治化”,作为国家的组成部分的“地方法治”是无法成立的。另一方面,由于主权意义上的中国在地理概念上和行政区划意义上是由不同的地方单位构成的,因此,在“国家法治”总体框架下,各个地方的“法治”也可以具有本地方的特色。从“法治”推进的程度和状况来看,“国家法治”也离不开具体的“地方法治”。但是,从“国家法治”与“地方法治”存在的时空效力来看,应当是基本同步的,故不论是地方在建设“地方法治”中具有多少超前性或典型意义,都必须将“地方法治”限定在“进行时”的状况,绝对不能在“国家法治”实现之前就宣布“地方法治”先行实现,这一点从“法治中国”的角度来看,其正当性显得更加清晰明了。这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过程中的一种具体路线图,具有实际操作的可行性,从理论上补充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从理论向实践的有效转化路径问题,是依法治国理论的新发展和新提高。

当下,“法治中国”概念的意义相对于“地方法治”的实践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具有更加现实和紧迫的必要性。早在十年前,我国的一些省级行政区域,就开始陆续提出“地方法治”的口号。例如,“法治浙江”、“法治湖南”、“法治江苏”、“法治广东”等等。其中,“法治浙江”和“法治湖南”不仅没有停留在对概念的一般宣传上,而且还出台了比较全面和系统的规范性文件来具体落实“地方法治”的各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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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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