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一社区        注册

第九章 应对气候变化:真心还是假意?

2013年11月14日15:51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近年来,中国积极地、建设性地参加国际气候谈判,制定了自主的、明确的、强制性的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目标,大力推动节能减排,积极发展可再生能源,增加碳汇,为全人类应对气候变化事业做出了实质性贡献。可以说,应对气候变化已成为中国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在这一过程中,中国始终恪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乍看之下,中国一方面大力提倡生态文明建设,一方面又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要求承担有区别的责任,似乎是自相矛盾。其实,建设生态文明与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同一枚硬币的两面。

首先,“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全球通行的处理国际事务的基本规范,是国际环境法中公认的一项基本原则。人类在反法西斯主义、反对恐怖主义、抗击艾滋病、减少贫困等正义事业中取得的任何进步,无不是各国共同合作,责任按比例分担的结果。面对人类共同的问题,各国都有责任采取实际行动为解决这些问题作出贡献,但从来没有、也绝不可能各国平均分摊责任。在环境问题上,“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也是通行的责任分担原则。它不仅适用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而且体现在《人类环境宣言》、《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及其《蒙特利尔议定书》、《生物多样性公约》等国际法律文件之中。2012年6月,联合国可持续发展大会通过的文件《我们憧憬的未来》,再次重申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敦促发达国家履行官方发展援助承诺,向发展中国家转让环境友好型技术和帮助加强能力建设。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2012年9月16日在《蒙特利尔议定书》签署25周年致辞中说,《蒙特利尔议定书》的成功经验表明,坚持以科学为依据的决策、审慎的做法、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同代人和各代人之间的公平等基本原则,对所有国家都有益。

其次,“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国际气候谈判各方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形成的共识,是国际社会在应对气候变化方面取得的积极成果。自1992年《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诞生以来,国际气候谈判已走过风云变幻的20年。在此期间,国际社会围绕应对气候变化进行了一系列谈判,取得了《京都议定书》、“巴厘岛路线图”、《哥本哈根协议》、《坎昆协议》、“德班平台”等重要成果。这些成果的取得,正是由于坚持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很难想象,如果取消这条原则,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还会存在谈判与合作的基础。正如《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秘书处原执行秘书伊福?德波尔所说,“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应对气候变化问题的基石,它对于气候变化问题的国际谈判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

再次,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维护气候正义的内在要求。所谓“共同的责任”,意味着由于地球气候的整体性和导致全球变暖的复杂因素,各国无论大小、贫富、能力强弱,都对保护全球气候负有一份责任。所谓“有区别的责任”,意味着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这种共同责任的承担不是平均的,而应当有所区别;它是对共同责任的进一步细化和限定,是确保公平、正义、可行的必要基础。根据科学研究,当前的全球变暖是人类自工业化时代以来过多排放温室气体尤其是二氧化碳的结果。


使用微信“扫一扫”功能添加“学习微平台”
(责编:姜萍萍、常雪梅)
相关专题
· 理论书库
  • 最新评论
  • 热门评论
查看全部留言

热点关键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