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信息公开,法院难给力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锡锌参与了报告的完成。他表示:“在保障公民知情权中,法院是最重要,也是最后一个救济途径。”
据统计,2008年《条例》颁布实施当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的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仅10件,而2009年北京市各级法院审理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数量猛增至147件,到2010年时,北京市政府信息公开案件的数量已经达到2009年的近3.5倍,达503件之多。
不过,据目前的实践来看,原告胜诉的情况较少。以北京市为例,2012年北京市一审审结政府信息公开案件336件,其中法院判决支持原告的共59件,占总数的17.6%。
报告显示,根据近5年来政府信息公开案司法审查情况来看,“裁定驳回起诉”的数量最多。据报告统计,2012年北京市一审审结的336件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中,“裁定驳回起诉”的案件达131件,在各类裁判结果中数量最多,占39%。
对于案件多被驳回,王锡锌认为,法院在受理方面,“不要设置太高的资格门槛”。
《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除了《条例》中明确阐明的信息公开内容,公民“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申请信息公开。
“现在很多案件被驳回也是因为这‘三个需要’的限制”,王锡锌告诉记者,“法院认为公民申请信息公开的内容不满足这‘三个需要’”。
即使是走到审理和判决这一步,申请人也未必能获得想要的信息。
2012年,消费者赵先生申请公开“生乳新国标”相关会议纪要时,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指出,由于卫生部答复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判令该部在法定期限内对赵先生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予以重新答复。
不过,卫生部重新作出的答复中,依然坚持认为会议纪要属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不属于卫生部应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此不予公开。
王锡锌表示,“这是由于我国的保密信息审查机制不健全,如果现在政府部门称某类信息为秘密信息,法院没有权力对其进行实质性审查”。
据王锡锌介绍,国外对于保密信息的审查,早已引入中立机构参与,“主要是法院”。“审查结束后,法院会要求政府部门隐去敏感信息,向公民公开其他信息。”他说。(记者 李丽 实习生 杨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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