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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大调研分析: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何胜诉不多

2013年10月25日08:26   来源:中国青年报

原标题:北京大学调研报告分析——公民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为何胜诉不多

  信息涉密、信息不存在成拒绝公开常用理由

  今年9月4日,北京律师董正伟向财政部申请公开2011至2012年度全国法院办公经费支出信息。财政部10月23日回复,称“根据有关保密工作规定,人民法院经费预算、决算和财务资料属于国家秘密”。

  今年4月,尘肺病人宋光文请求江苏省江阴市安监局公开江东科技有限公司申报的《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表》等资料。但江阴市安监局认为,宋光文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该公司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作出了不予公开的答复。

  根据《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政机关在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行政机关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于是,政府信息在“公开”与“保密”之间,就出现了一个说不清道不明的“灰色地带”。

  报告发现,实践中,答复“信息不存在”越来越多地被行政机关当做处理政府信息申请的重要手段,甚至成为行政机关未公开政府信息的主要理由。

  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在2012年1月至5月期间受理的62起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为例,其中答复不属于政府信息的6件,直接答复不予公开的两件,答复不属于本机关职责的9件,答复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17件,答复申请不符合要求而不予公开的两件,答复不属于公开范围的两件,其他答复两件,而答复“信息不存在”的案件高达22件,占总数的35.5%,居各种答复类型之首。

  “相关政府部门的答复,似乎总在和百姓玩文字游戏”,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副研究员吕艳滨在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息涉密、不存在、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范围等回复,成为政府部门应对信息公开申请的“万金油”。

  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杨伟东在受访时称,在此情况下,行政机关应担相应的举证责任。据他介绍,在美国,法院要求行政机构要证明自己已尽了搜索职责;在英国,符合条件的即可进入行政机关的建筑场所、电脑,查验是否有这样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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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万鹏、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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