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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桓:论群众监督

2013年10月14日08:20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论群众监督

  ■让群众监督名实相符,必须建立健全制度机制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建设的进展,我国在宏观和微观层面都已经创造了许多群众监督形式,如通过各种群众团体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反映情况、建立各类举报中心、民意调查、各级领导述职、受理来信来访、征求群众意见座谈会、任前公示、报刊刊登群众批评等等,现在的任务是,让各种监督形式名实相符,最大限度地发挥监督效能。首先要做的是按照实体性、程序性、保证性的要求对各种监督形式加以制度化完善;同时使各种监督相互配合并系统化,尽可能发展群众监督的深度和广度,形成群众监督机制。特别应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的要求,最大限度地实行信息公开。知情是监督的前提,公开是群众监督得以进行的重要基础。提出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就是为防止暗箱操作,加强对权力运行全过程的监督,保证权力运行的预期。许多国家出台了政务信息公开化的法规,并称之为“阳光法案”,也是这个道理。群众监督的一个难题是不了解情况,对许多党务、政务不甚了解,因而无法提出意见;或不能切中要害;或以偏概全。对此,国务院2007年公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面规定了信息主动公开的基本要求和公开的内容和重点,还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另一方面,条例规定了政府公开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不能公开,除此之外,都可以公开。这就是说,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这里需要讨论的是,群众是否可以了解需要了解的领导干部的某些生活事项。领导干部同他人一样有隐私权,也受法律保护,但对于执行公务的领导干部来说,其行为关乎群众重大切身利益,当一些社交和私人生活影响到公务时,群众可以对他的某些生活事项要求知情权。各国舆论对公务人员的要求大抵如此,也广泛被公务人员所接受。这可以解释为,既然自愿出任公职,必然放弃或牺牲一部分个人隐私;从法律角度看,也可以理解为一种“权利让渡”。只要把握分寸和遵循一定途径,群众对领导干部私人生活的适当了解不会侵扰其私人生活,这种了解是监督,也是对他的关心爱护,因为不少干部是“栽倒在8小时之外”的。

  二是加强管理和引导,充分运用网络监督。网络因其即时、迅捷、扁平、无阻抗等特点成为群众监督的有效载体。许多腐败案件和侵犯群众利益的严重行为是先由网络曝光才引起重视、得到解决的。另一方面,转型期社会矛盾尖锐,一些人不平衡、失落感造成的情绪化、极端化的仇官心理也在网络上宣泄。一些人浮躁、求新、猎奇、逆反,对主流媒体不信任,对网络言论“宁可信其有、不愿信其无”,一时间良莠难辨、众口铄金,损害党和政府威信乃至社会稳定。对此,正确做法是兴利除弊,加强管理和引导。除依法追究造谣、诬陷等言论外,更重要的是党政有关部门、专门监督机关应在“第一时间”对敏感网络言论作出积极、慎重的回应,及时澄清谣言,以正视听。

  三是提高监督效能,纠正不接受监督的行为。目前,确实存在一些领导干部轻视、漠视群众监督的现象:如久拖不复、意见石沉大海,回答群众问题推诿搪塞、有官腔无“民味”,对批评不屑一顾、一触即跳,把提问题的记者当下级训斥,把上访群众当刁民等等。说到底,不是方式不当,而是对群众监督、对人民群众的根本态度问题。这不仅降低监督效能,而且导致党群、干群对立。为此,应当加强专门监督机关与群众监督的互动,把干部对群众监督态度作为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以错误乃至恶劣态度对待群众监督的,要及时纠正,必要时公开曝光批评,乃至进行组织、行政处理。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群众意见不可能百分之百正确,只要没有歪曲事实的主观故意,就应认真听取。这对干部有极大的好处。如同毛泽东所告诫,领导干部不接受监督和批评,一心学西楚霸王,难免有一天要“别姬”了。

  四是优化监督环境,倡导和保护实名举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修正案(草案)》第六条规定:监察机关依法受理举报,对实名举报的予以回复;对举报事项、受理举报情况以及与举报人相关的信息予以保密,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一些地区还出台了对实名举报的奖励条例。重要的问题在于执行,对实名举报的,要优先办理、及时回复。在民主法制健全的条件下,实名举报是正常途径。敢于实名举报者多,反映公民权利保护充分、打击报复难以得逞;反过来说,实名举报可以大大提高举报者的责任心,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调查,防止、减少无效举报,也促进了监督环境的优化。

  (作者为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兼职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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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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