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姚桓:论群众监督

2013年10月14日08:20   来源:北京日报

原标题:论群众监督

  ■科学理解群众监督,需要澄清一些模糊认识

  一句英国谚语说,任何钱币都有它的两面。群众监督固然是个好东西,如果理解和运用不当,也会出现偏差。这里的关键是树立群众监督的新理念。

  其一,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监督有助于增进信任。在社会主义制度下,人民群众对于党的领导是拥护和信任的,对多数领导干部也是信任和支持的,问题在于,信任不能代替监督。权力具有扩张性和腐蚀性,尤其是权力与人的私欲相结合,会产生强烈的以权谋私冲动,对此监督不可缺少。正是在不断监督过程中,干部增强了反腐倡廉的自觉性,政声和形象更佳,也进一步增强了群众的信任感。事实上,干部领导职务越高,意味着群众对他的信任度更高,同时也表明他面临的考验更大,对他的监督也应越严。

  其二,群众监督与加强、改善党的领导是一致的。一方面,群众监督,对于保证党的决策正确性和执行有效性,对于防止软弱涣散、杜绝不正之风,更好地为人民利益工作,实属完全必要,因此,监督从根本上讲也是有助于党的领导的;另一方面,群众监督也需要党的引导、组织、保护和支持。坚持党的领导,才能防止自发性,防止“民主乱象”和“监督失序”。因此不能把群众监督和加强、改善党的领导对立起来,更不能以监督为借口削弱党的领导。

  其三,群众监督既是有效的防腐剂,也是推动发展和改革的正能量。让干部保持清廉,这仅仅是群众监督的底线。那种“两袖清风不干事、无所作为太平官”式的干部是人民不需要的。监督,不是让干部不干事,而是让他干好事、多干事、干成事。监督不但能保证廉政,更可以推动勤政、促进优政和善政。许多经验说明,一个地方和单位群众监督到位,风清气正,党群同心,干群合力,发展和改革的步伐也会加快。

  其四,群众监督需依法进行,体现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马克思语),群众监督也如此。我国宪法规定,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公民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还规定, 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要保守国家秘密。在这里,公民监督权利是充分的、有保证的;监督权的内容也是有边界的,行使监督权要符合法律规范;还要受到义务约束。侵犯公民的监督权、对公民的监督进行打击报复,要负法律责任;滥用错用监督权利,诬告陷害他人,损害国家利益,同样要负法律责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规范,理性地行使监督权,才能使群众的监督更好地发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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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朱书缘、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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