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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洪宪:打击犯罪与保护言论自由并不冲突

莫洪宪

2013年09月16日10:19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打击犯罪与保护言论自由并不冲突

共同犯罪与罪数问题

《解释》第8条与第9条规定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共同犯罪及罪数问题。根据共同犯罪的原理,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仍然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如提供机房与服务器、提供经营许可、帮助开发网页等,应当认定为相关犯罪的帮助犯。至于网络运营商明知行为人实施诽谤行为、情节严重,却仍然无视被害人的删贴要求,任其传播的,由于其居于可以删除违法信息的排他性支配地位,就存在成立不作为帮助犯的可能。当然,如果行为人并不明知他人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相关犯罪行为,即使客观上起到了帮助作用,也不构成犯罪。根据罪数理论,从一重处断的处罚方式则可以对犯罪人的不法行为起到有效遏制与震慑作用。

《解释》出台后所产生的影响是巨大的,为之叫好者虽然众多,也有部分观点担忧言论自由将会受到抑制。这种忧虑无疑是多余的。《解释》的颁布正是为了严惩网络犯罪行为,净化信息网络环境,从而更好地实现公民的言论自由。我们认为,谣言止于智者,更应止于法律。通过设立明确的标准以保障相关犯罪认定的明确性和具体性,能够避免在惩治犯罪的同时误伤合法言论,并进一步损害公民的表达权和监督权,这也是刑法谦抑精神的体现。

此外,《解释》规定并不会导致国家机构由此获得免受公众批评与举报的“保护伞”。恰恰相反,政府与公众人物应当受到更广泛的监督,司法机关对公民的网络反腐行为应当具备更加宽容、广阔的胸襟。即使公民通过网络对政府或其工作人员检举、揭发的内容部分失实,但只要不是故意捏造事实,或者不属于明知是捏造的信息而传播的,都不应以诽谤罪追究刑事责任。(作者为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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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谢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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