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伟
建立环境纠纷提前介入机制。针对环境污染群体性事件,人民法院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环境法基本原则,建立提前介入机制,争取使矛盾纠纷化解在诉前,避免影响社会稳定。化解环境纠纷,必须综合考虑污染治理、损害赔偿、企业生产经营等问题,既要维护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也要考虑企业的经营发展,依法实现可持续发展。
构建环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要整合各级组织和社会各界的力量,促进各种纠纷解决方式相互配合、相互协调和全面发展,形成化解环境纠纷的整体合力。要强化调解在解决矛盾纠纷中的作用,采取包括委托调解、独立调解员调解、中立评估、司法确认等方式来化解环境纠纷。要鼓励和引导人民群众通过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化解矛盾。要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指导各种纠纷解决机制的组织和程序制度建设,确保司法政策适用的统一性和协调性,努力使每一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妥善解决。
完善农村环境保护机制建设。各种自然资源、自然生态支撑系统主要在农村,农村环境的优劣直接决定我国环境的品质。要妥善处理好退耕还林,农药污染、生态防治等方面的案件,依法支持农村发展生态农业。要妥善审理好涉乡镇企业环境污染案件,既要依法处理环境污染行为,也要依法推动乡镇企业改造升级,妥善处理好产业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
与此同时,深化司法改革,创新生态环境审判工作机制。 (作者为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