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伟
推进环境公益诉讼,维护人民群众环境基本权益
进一步降低公益诉讼门槛,解决起诉难的问题。环保官司难打,难在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环境污染涉及不特定多数人利益,如果对原告主体不加限制,势必造成滥诉,浪费诉讼资源,也容易造成社会问题。《民事诉讼法》第55条规定公益诉讼原告主体是“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理论界和实务界对“有关组织”的理解也是莫衷一是。从审判实践来看,应该结合正在进行的《环境保护法》修正工作,适当降低公益诉讼的门槛,进一步解决长期以来维权不畅的问题。
进一步完善公益诉讼程序,解决审理难的问题。一方面要强化证据保全等法院依职权取证的权力,另一方面要积极研究引入专家证言的可行性,利用专家的专业知识辅助审判,以解决取证难、取证成本高的难题。此外,还要协调有关部门,尽快建立环境污染损害,尤其是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损害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体系,以确定环境侵权行为的损害后果,为法院判决提供科学依据。
进一步探索环境公益行政诉讼,解决民事诉讼效能不足的问题。环境纠纷的产生,不少与当地涉环保行政机关的不作为或者乱作为有关。赋予有关主体原告资格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对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事前预防和减少损害具有积极作用。应当把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许可、环境影响评价、环境规划等对环境有重大影响的行政行为,纳入合法性审查范围,切实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要加大环境信息公开案件的审理力度,按照“公开是原则,不公开是例外”的原则依法裁判,切实保护公众环境知情权和参与权。
坚持能动司法,切实化解生态环境矛盾纠纷
建立环境纠纷预警机制。政府主导、公众参与、司法保障,是建设生态文明的路径选择。人民法院化解环境矛盾纠纷,应当与环境监管部门以及社会公众一道,建立三者之间相互联动的环境纠纷预警机制,掌握群众诉求,了解污染源头信息,实现信息互通,为及时预判、应对环境纠纷打好基础。积极开展资源环境纠纷预警排查,对重点地区、重点行业和重点企业的突出问题及时开展风险评估,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和化解措施,从源头上减少此类案件的发生。充分利用执法部门的专业人才和信息优势,加强与环保执法部门的信息交流与信息反馈,积极为案件审判提供有益的帮助。通过对个案的剖析和对日常审判执行工作的研判,密切关注各类可能危及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政策风险,及时向政府和相关企业提出司法意见和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参考,并帮助相关企业完善内部治理机制,防范环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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