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鹏
修改后刑诉法对侦查阶段的辩护制度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这对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提出了挑战:获取犯罪嫌疑人供述的难度加大,获取证人证言和书证的难度增大。职务犯罪侦查工作不能再沿用以往的侦查手段和措施,必须全新调适,采取符合修改后刑诉法要求的侦查手段和措施。
充分利用初查时间
实践证明,初查在职务犯罪案件侦查中作用很大。职务犯罪侦查工作要利用好初查阶段不接触初查对象、秘密进行的特点,将初查做实做透。
首先,初查是适应辩护制度延展的重要方法。要在案件受理之初对整个案件证据链条进行全面谋划,做好线索的筛选、过滤和评估,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细致全面的初查,依法固定好关键证据,为应对可能出现的证据反复做好准备。
其次,初查应全面收集证据材料。一是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被控告人、被举报人所在单位权力运行是否规范、管理是否有序、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以及被控告人、被举报人的个人及其家庭情况,如年龄、住址、籍贯、文化程度、兴趣、爱好、社交圈、朋友圈、任职情况、工作权限、家庭财产状况和投资情况等。二是调查被举报事实的基本情况,包括线索材料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是否符合犯罪构成要件、被举报人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有没有利用职务便利等情况。对符合立案条件的要果断立案,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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