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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鹏: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的全新调适

邹鹏

2013年08月26日10:23   来源:检察日报

原标题:新形势下职务犯罪侦查的全新调适

强化侦查的保密性

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大都社会关系网密、反侦查能力强,侦查过程中如果不注意保密,侦查意图和部署被对方掌握,案件将难以侦破。因此,要保证侦查的秘密性,依法获取更多、更充分的证据。

第一,侦查部门要充分利用各种技术侦查措施,增强侦查部门获取客观证据的能力,减少对供述的依赖。当然,一般认为,只有在常规侦查手段很难或无法奏效时,才可以考虑使用技术侦查措施。但是,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情况瞬息万变,如果仅运用常规侦查措施,有可能丧失办案的主动权。因此,在职务犯罪侦查过程中,应全面把握案件的发展趋势,对案件进行预先的全面评估,做到及时、准确地启用技术侦查措施。

第二,侦查人员要懂得各种侦查技术的使用。由于采用技术侦查措施在适用范围、条件、程序、期限上都有严格的限制,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大量使用的还是一般的常规侦查技术。但即使是一般的常规侦查技术,有些侦查人员还不会熟练使用。比如,根据修改后刑诉法对电子数据证据种类的规定,检察人员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证人的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电子聊天记录等,实质是对电子痕迹的提取,是一种侦查技术的运用。侦查人员应当主动掌握电子数据的收集和运用等技术。

第三,侦查人员要严格执行三条禁令。一是对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保密;二是及时销毁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与案件无关的材料;三是采取技术侦查措施获取的材料,只能用于对犯罪的侦查、起诉和审判,不得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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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姜萍萍、程宏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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