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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绍光:“公民社会”是新自由主义编造的粗糙神话
2013年08月08日09:03   来源:人民网-人民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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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公民社会”:新自由主义编造的粗糙神话

“人民社会”显然是更值得追求的目标

名不正则言不顺,在civil society的本意不清、译名不清的情况下,奢谈“构筑公民社会”、“回归公民社会”、“走向公民社会”、“建设公民社会”,实在让人不知所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被称为“人民政府”,军队被称为“人民军队”,警察被称为“人民警察”,法院被称为“人民法院”,检察院被称为“人民检察院”,邮政被称为“人民邮政”,银行被称为“人民银行”,保险被称为“人民保险”;如果说要构筑某种理想社会的话,“人民社会”显然是更值得追求的目标。

“人民”一词古已有之。在中国古籍中,它往往指平民、庶民、百姓,也就是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普通民众。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夕,毛泽东说出了他对“人民”这一概念的理解:“所谓人民大众,是包括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城市小资产阶级、被帝国主义和国民党反动政权及其所代表的官僚资产阶级(大资产阶级)和地主阶级所压迫和损害的民族资产阶级,而以工人、农民(兵士主要是穿军服的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为主体。”在此前后,毛泽东一直把“人民”看作一个历史的、变动的政治范畴,而不是泛指一国的全部人口,但唯一不变的是,他所理解的人民主体始终是从事物质资料生产的广大劳动群众。虽然,改革开放以后,“人民”概念的内涵与外延发生了很大变化,但其主体依然是广大劳动群众,同时也包括一切拥护社会主义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由此可见,“人民”这一概念的关键有两点:第一,它由不同阶级组成,并不同质;第二,其主体是劳动大众,重点突出。

无论在中文里还是在西文里,“社会”一词的原义都是指志趣相投者结合而成的组织或团体。在现代以前,当人们的生活半径不过几里或几十里远时,他们不太可能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社会”观念;充其量,他们只能形成空间有限的“乡里社会”观念。在中国传统文化中,乡里社会被看作是一个由血缘、亲情串联起来的“熟人社会”,是一个群体本位、和谐有机的共同体。通过利玛窦、马国贤之类传教士的引介,中国人的这种社会观对西方诸如莱布尼兹、维科等近代思想家的社会观产生了极大的影响。

工业革命前后,西方社会分工日益精细,人们的活动半径也急剧、大幅拓展。这导致十九、二十世纪西方思想家产生出各种新的社会观。这些社会观往往在两个维度上出现分殊:到底是先有个人还是先有社会?到底社会是一个整体还是其内部充满冲突?到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现代西方的各种社会观开始传入中国。上面讨论过的公民社会理论认为,社会是彼此分离个体的聚合,当然是先有个人(同质的、抽象的人),再有社会;它同时把社会看作一个与国家对立的整体。而马克思主义则不承认存在抽象的个人;恰恰相反,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既不存在处于“社会”之外的个人,也不存在没有“个人”的社会,所有的人都生活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和具体的社会关系中。由此推论,“社会”就是全部生产关系的总和,而只要还存在生产资料私有制,生产关系就是不同阶级之间的关系,它们之间的矛盾与互动是社会发展的动力。

所谓“人民社会”就是一国之内以劳动大众为主体的政治共同体。对外,人民社会不是任人宰割的殖民地、半殖民地,而是骄傲地“站起来了”,自豪地“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对内,人民社会既不是曾被梁启超叽诮、曾令孙中山痛心疾首的“一盘散沙”,也不是靠某种假想契约维系的、独立个人的机械聚合,而是一个既磕磕碰碰、又休戚与共的有机整体。与“公民社会”相比,“人民社会”的理念清晰而无歧义,更容易成为追求的目标。

(注:该文为近期作者赐稿,在原文18900余字的基础上压缩编辑而成。)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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