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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生态环境刑事司法保护首在更新理念
2013年07月31日15:18   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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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加强生态环境刑事司法保护首在更新理念

胡云腾,教授、博士生导师。现任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

《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不仅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内容和精神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而且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依法扩张司法职能,着力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大局,创新了一系列新的刑事司法理念,值得总结和提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但与此同时,资源消耗迅速、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等问题也日益严峻突出。为实现经济社会的全面可持续发展,保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党的十八大报告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明确提出了“建设美丽中国”的美好愿景。

加强环境保护,维护生态安全,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人民法院更是责无旁贷。刑罚是惩罚和预防环境污染犯罪、保护环境的重要手段。运用刑罚手段惩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是最高法院很早就关注的一项重要工作。1997年刑法设立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以后,最高法院就会同有关政府部门,对生态环境、矿产资源和农业林业资源等领域的刑事司法保护问题进行调研,并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惩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矿产资源、林地资源以及草原资源等犯罪的司法解释。今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又联合最高人民检察院,在废止200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6年《解释》”)的同时,发布了《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个司法解释,不仅对相关法律条文的内容和精神进行了明确和细化,对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了具体、可操作性的规定,而且积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依法扩张司法职能,着力服务生态环境保护大局,创新了一系列新的刑事司法理念,值得总结和提倡。

环境保护优先的理念

近现代以来,多数实现了经济社会现代化的国家,都经历过环境污染的发展阶段。现在,各国都已经普遍认识到,生态环境的脆弱性、资源的不可再生性、生态遭受破坏以后的不可恢复性,以及生态环境对人类生命健康的极端重要性,并已经将生态环境视为第一需要保护的资源和权利,所以,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摒弃了发展经济优先的做法,转而采取优先保护生态环境的政策,坚持在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发展经济,长期把保护生态环境放在最重要的位置。

由于历史原因,我国在改革开放初期经济发展水平与西方国家差距甚远。经过改革开放30多年的发展,我国经济发展速度成为世界第一,经济总量已经成为全球第二,世界500强之类的大企业纷纷在我国产生或进入我国,这些大企业产能巨大,消耗资源巨大,污染能力巨大。打一个比方,在改革开放初期,一个小企业污染环境,其破坏性只相当于一个手榴弹或者常规炸弹,而现在一些大公司、大企业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能力,相当于原子弹乃至氢弹。所以,当前必须转变观念,坚持保护生态环境是第一要务的理念,充分运用法律手段防范并严厉惩治企业的污染环境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权益。

(责编:杨丽娜、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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