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刘柳:中国监狱制度的实施效果和改革方向
四、我国监狱制度未来可能的改革方向针
对我国监狱制度在实际操作中所出现的负面相应,笔者认为, 未来的改革方向可包括如下三个方面:
首先,改进“计分考核制度” 这一激励机制。虽然这一机制在鼓励服刑人员参与监狱组织的活动方面是十分有效的,服刑人员和狱警均视其为“改造的动力”,并且很多服刑人员也确实有了很大的改观, 然而它作为一种评价体制却无法真正起到评估服刑人员改造成果的作用。因此,作为服刑人员改造的制度策略,计分考核制度是存在严重缺陷的。一个完善的服刑人员评估体系不应该只依靠简单的定量化的打分制度,还应该包括更深层次的评估服刑人员的态度、信念、以及个人社会角色之反思等关于服刑人员的“品质” 方面的要素。
在笔者看来,分数不应该成为评判服刑人员减刑和假释机会的唯一标准。可以在现有的基础上引入更多的评估方法,比如咨询师或治疗师提供的服刑人员接受心理或行为治疗时的表现报告,或者狱警出示的关于服刑人员对自己罪行的反省态度和日常行为的报告等。这里,笔者想要强调的是,因为中国人生活哲学的实用主义倾向,催生了服刑人员在计分考核制度下对分数的追逐和对改造的忽视。所以,在监狱中的“成功” 归因于她们的个人能力(即是否有能力获取分数),而不是归因于她们的改造意愿或者说改造的动机。然而,如果评估体系不再单纯依靠分数,而是考虑到犯人的改造意愿,事情也许会不同。在这样的情况下,配合适当的治疗和咨询服务,以及中国传统文化的教育,服刑人员还是可以更关注于反省自己的犯罪行为的。同样的出于实用主义的考虑,他们会认识到以正确的态度对待自己所犯罪行和端正改造态度将会增加她们减刑和假释的可能。因此,他们会更愿意实现服刑的真正目标———改造。同时,那些由于缺乏获得分数的能力而无法很好的适应监狱生活的服刑人员也许不会再“沦入监狱生活的底层”,如果他们能够表现出足够的改造意愿的话。
其次,针对服刑人员由于长期监禁所导致的心理问题,笔者认为可以适当的引入各种不同的咨询和心理矫治项目。尤其对于女性来说,她们相较于男性更容易受心理问题困扰,也更需要更多的情感支持。[10] 因此,她们更需要专业的心理咨询服务。并且,此种咨询或心理矫治服务建议采用一对一的模式进行。尽管沈园花曾经探讨过针对中国男犯人际交流问题的群体咨询模式,[11]但笔者认为对于服刑人员(不论男性还是女性) 而言,个人咨询更加适合。正如在调查中笔者所发现到的,X监狱的很多受访者不愿意在其他服刑人员面前谈论自己的经历和想法,所以笔者认为一对一的咨询模式比团体咨询更有重点也更能保护犯人的隐私,同时也更容易起到较好的效果。
第三,考虑到服刑人员(不论是长刑期犯还是短刑期犯) 普遍担心在出狱后受到社会歧视这样一种心理状态,笔者认为在未来我们可以考虑逐步引入“社区矫正刑” 这样的非监禁刑罚用以替代短期的监禁。自20世纪50年代以后,随着西方社会犯罪率居高不下、监狱人满为患,以及社会标签理论的催化,同时社区渐渐发展成熟,促使社区矫正模式在西方社会中渐渐发展起来,并开始探讨行刑社会化的问题。“行刑社会化不仅包含对被监禁的犯罪人行刑社会化的问题,而且包含对一部分判刑较轻的犯罪人,不再采取关押的方式,而是采取缓刑、社区服务刑等非监禁刑形式,把他们放在社区内进行矫正,或对即将刑满释放的犯人适用假释、工作释放等非监禁刑,以使他们在刑满释放后能尽快地适应社会,减少再犯”。[12]之后,社区矫正模式在西方社会的刑罚实践中受到了空前的重视,学术界也认为可将“社区矫正刑” 作为对短刑期监禁的有效替代。
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并未真正实现全方位的“社区矫正”,目前还处于对此的积极探索与讨论其可行性的阶段。目前我国已有的“社区矫正” 实践主要局限于管制、缓刑以及假释三类犯罪人员, 覆盖人群和范围都非常有限。在未来,我们或许可以考虑在更大的范围内实施社区矫正。在笔者看来,社区矫正至少有如下三大优势: (1) 有利于社会稳定。服刑人员大多面临着家庭破裂的危险,这就造成了社会的不稳定。而对相当一部分服刑者(比如表现好或即将出狱的犯人) 实行社区矫治,则可以避免很多的家庭破裂。(2) 服刑人员长时间坐牢会导致其长期脱离社会,以致出狱时要花很长时间才能够再次重新回归社会。而那些重新适应不了的则难免会再次走上犯罪的道路。而社区矫正则可以避免这种现象。(3) 减轻国家负担。目前全国的监狱越来越多,并且每个监狱都人满为患,耗费了国家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如果有些罪犯可以在监外服刑,则可在很大程度上减轻国家负担。可见, 社区矫正还是有一定益处的,它不但可以使服刑者不脱离社会,还可以最大限度的利用他们的知识和能力来为社会做贡献,并且在此期间仍然可以对其安排思想教育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同样使其得到改造。
不过,鉴于社区矫治的特殊性,笔者认为它比较适用于犯罪行为较轻的犯罪者、以及少年犯等对社会危害较轻、具有很强可塑性的犯罪人员;另外,那些已经在监狱中改造了比较长的时间,已经由精神到思想,由身体到行动完全接受了监狱教育的服刑人员, 也可以采取提前释放的方法让其在余下的刑期做监外服刑,这在一定程度上亦可以提高服刑人员改造的积极性。当然,监外服刑还有着许许多多的管理和安全上的困难,需要我们进行更加细致的规划;不过其最显著的优势就在于,它能够维持相当一部分家庭的完整,以及节省了大量的国家财政开支。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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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王宏玉.中国社区矫正制度之本土化构建[Z] .中国社会的犯罪、法律与司法———全球化挑战及本土回应国际学术研讨会论文.香港中文大学法律学院及社会学系主办,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