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隋毅 黄凤羽: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三、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我国已逐渐形成能够应对国际复杂形势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然而,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与我国日益加大的贫富差距趋势,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仍存在着诸多挑战,必须进行渐进式改革与完善,逐渐形成公平高效、促进经济持续发展的个人所得税制度。
(一)制定分类与综合并存的所得税制
借鉴美国经验,我国需对现有课税模式进行制度创新,达到扬长避短的效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已明确把建立健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作为个税改革的方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税课税模式在继承与发展对应纳税所得额分类征税的基础上,能较好地弥补分类税制的不足, 充分地考虑纳税者的经常性、主要收入与特殊群体的实际收入,更好地兼顾效率与公平。
在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模式下,一方面要拓宽税基,另一方面要对征税项目进行归并与简化。
在应税所得方面, 属于个人经常性、主要收入, 如所得项中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其他所得等具有较强连续性的收入,应纳入综合项目征税,并制定统一适用的超额累进税率,通过综合所得税制体现量能课税的原则,增加税收的收入弹性。对个人非经常性收入,如所得项中的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等,在一段时期内仍可按20%的比例税率实行分类征税, 通过分类所得税制对特定项目按特定办法征税,配合国家相关的方针政策。 综合与分类并存的税制模式, 且以综合征税为主、分类征税为辅的处理方式,既可以对个人大部分收入实行宏观调控,又能够加强对某些难于征管的所得项目的管理,堵塞征管漏洞,比较适合我国国土面积广、人口密度大、社会经济发展不平衡的现状。待条件成熟时,我国可将上述模式逐渐过渡到综合税制模式。
(二)引入“家庭” 征税单位
所谓家庭式个人所得税制度是指以家庭为申报单位,以家庭在某一段时间内取得的总收入,扣除全部家庭成员的免征额或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计征个人所得税的一种方式。美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单位兼顾“个人” 与“家庭”,且以“家庭” 为主要申报方式,根据不同家庭状态征税,较好地解决了同等税收群体不同税收负担问题。
我国自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 一直以“个人” 为征收主体,导致无法对个体的不同负担状况加以区分。因此,应考虑引入“家庭” 征税单位,并逐渐形成“以家庭申报为主、个人申报为辅” 的征税方式。
首先,在课征制度上,要对个人经常性、主要收入改“月征” 为“年征”,并对净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按年计算,按月预缴,年终汇算多退少补。这样可以大大减少税务部门统计收入、按月计税等方面的工作量。
其次,实行以家庭为单位征个税应循序渐进,不宜操之过急。可考虑采用试点的方案,由“夫妻联合申报” 等较为单一的申报方式,逐渐过渡到分类齐全的“家庭申报”。通过试点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不断完善,进而逐步向全国推广。需要注意的是,我国需对其制度缺陷,及其与分类所得税制之间无可回避的冲突,采取慎重的态度。由于我国区域经济发展差异较大,费用扣除标准应在深入调查和科学测算的基础上,根据各地的实际经济情况确定。中国社会科学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在2012年4月关于“个税以家庭为单位征收” 的讨论中指出:实行家庭个人所得税制度虽然存在一定的技术障碍,但从住建部、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执行以家庭为单位认定二套房的实际情况来看,在当前社会征信系统框架内, 启动全国地方税务系统个人信息联网工作,多个部门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按家庭收入征收个税并非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三)优化税率结构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主要通过累进税率进行,但累进税率超过一定限度,极易带来负面影响。因此,我国个人所得税在税率的优化上应遵循简洁、低税的思路。
我国在引入“家庭” 征税单位之后,可将超额累进税率与比例税率进行适度的整合, 并对个人经常性、主要收入的净所得采用超额累进税率,设计统一的按年征收的超额累进税率表,并针对高收入群体制定“累进消失结构”。另外,减少税率级次有利于简化税制,提高征管效率。目前多数国家税率级次为3 -5级,因此,建议我国个人所得税累进税率的级次由现行的7级简至5级。
在低税方面,从国际上来看,过高的税率容易带来替代效应,刺激纳税人逃税,结果可能事与愿违。从实际情况来说,我国现行个税的最高边际税率已达到45%,缴纳该档税率的纳税人已寥寥无几,且与发达国家相比,该档税率也偏高。因此,我国可考虑进一步降低最高边际税率的比例,降至35%为宜。此比例不仅与发达国家的设定标准向接近,更有助于我国引入国外的人力物力,在更高的平台上参与国际竞争。
此外,较宽的级距可使纳税者按较低的边际税率纳税。结合目前我国工薪阶层成为缴纳个税的主体人群的情况,我国可借鉴美国对低收入群体设置低税率的级距较大的办法, 来降低普通工薪阶层的税收负担。具体来说,可考虑在简化税制的基础上,适当扩宽起始税率适用的级距,将最低档次税率适用的全月应纳税所得额上限由现行的1500元提高到3000元, 并实行按年纳税,针对不同经济境遇的人适用不同的扣除规定与匹配税率。实行按年纳税,可以有效避免临时性收入的逃税避税现象,同时将一些临时性劳务报酬按年收入计税,能全面地照顾打工仔等特殊群体的税收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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