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隋毅 黄凤羽:中美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比较与借鉴
二、美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特点
通过上述比较可看出,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较为系统全面, 具有较强的“人性化” 色彩, 更能促进社会的公平公正。其“以人为本” 的设计特点, 值得我国去学习与借鉴。具体表现为:
(一)宽税基与超额累进税率
美国个人所得税具有较宽的税基,表明了美国政府能充分利用税收杠杆调节收入分配差距,在对高收入者进行有效“削峰” 的同时, 运用税收补贴, 把更多的资金转移支付给低收入家庭。由于个人所得税承担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因而,超额累进税率是美国个税普遍采用的税率形式。在超额累进税率的设计上,各档间税率的增长呈先增后减的趋势,充分地说明了美国注重减少低收入者税收负担,控制高收入者收入的理念。
(二)对净所得实行综合计征
人与人之间的收入差距,是综合而非单一项目的收入差距。在不计算综合收入水平的条件下,针对单一项目进行收入调节,较为不合理。美国个人所得税实行综合计征,在确保税基的基础上,将全部所得作为一个整体,并针对不同经济境遇的人适用不同的扣除规定与匹配税率,体现对净所得征税的原则。较好地实现了各项所得之间的横向公平与纵向公平。
(三)以年为纳税时间单位
纳税公平的前提是要正确计算收入。美国在每个财税年度申报一次个人所得税,这样更有利于准确计算全年收入,包括固定工资收入和临时性证券、房屋买卖、彩票和礼品等收入。此外,实行按年纳税,可以有效避免临时性收入的逃避税现象,同时,将一些临时性劳务报酬按年收入计税,全面地照顾了打工仔等特殊群体。
(四)以“家庭” 为单位计征
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制度充分考虑了纳税人的家庭状态,包括:纳税人的申报状态、本人和被赡养人免征额、孩子税收抵免、劳动所得税收抵免、孩子和被赡养者抚养税收抵免和分离夫妻规则等。申报状态允许纳税人根据本人家庭状态和申报意愿,选择单身、已婚夫妇、户主、鳏夫或寡妇中的一个作为课税对象,并配以适用税率和费用扣减额。通过综合考虑这些因素,使纳税人实际缴纳的税款更加接近其家庭整体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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