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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怡恬:农民工与居住权
2013年07月26日16:13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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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解决农民工居住权问题的思路与途径。

「1」目前,虽然具体探讨农民工居住权问题的文章并不多,但农民工问题已经引起了很多学者的重视,并提出了一些很有价值的观点。比如,郑功成提出,农民工现象是中国转型期间的一种过渡现象,宜将农民工问题放在城市化、工业化及现代化进程中加以考量,并按照城市化、工业化、现代化的思路来调整现有政策及法制;王春光等提出,应让农村流动人口享受国民待遇;(王春光,2004)陆学艺提出,农民工体制需要根本改革(陆学艺,2003);韩俊、崔传义提出公平对待农民工需要解决十个政策问题(韩俊、崔传义,2006);等。

「2」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对解决农民工问题提出了比以往更加详细的具体规定,提出了公平对待,一视同仁的原则。解决农民工的居住权问题,应该明确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思想,以符合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为原则,具体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打破城乡二元结构,是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工的经济社会地位,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居住权问题的举措。首先,应该改革户籍制度。从长期来看,消除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的界限与区别是大势所趋。但由于这项改革牵扯面很广,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为了解决现实问题,现阶段应该大力推行居住地户口登记制。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在本地有合法住所并有稳定工作和收入的居民,应允许其在本地落户的原则,积极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给予在本市落户的农民工以市民待遇,真正实现由农民向市民的身份转变。其次,由于户籍制度是逐步放开的,因此应本着公平对待每一个在本地生活就业的居民的原则,对农民工实行属地管理,在编制城市发展规划、制定公共政策时充分考虑农民工的利益,尽可能向他们提供全面的公共服务。比如,应保障农民工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将农民工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保障农民工平等就业的权利,通过制定政策与加大监督力度,消除对农民工在职业工种、技术培训、工资待遇、职务升迁等方面的歧视,城市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要向农民工免费开放;逐步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并确保农民工的社会保障制度能与市民社会保障制度接轨;在公共卫生领域给农民工市民待遇;多渠道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第三,2003年9月召开的中国工会十四大提出,“农民工已经成为我国工人阶级的新成员和重要组成部分”,2004年初的中央“一号文件”第一次明确认定“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已经成为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应进一步明确农民工的产业工人身份,以消除对农民工的观念歧视。

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是解决农民工居住权问题的关键。前面已经指出,住房属于准公共物品,为在本地生活工作的农民工提供住房保障,是城市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解决城市政府在实现农民工居住权问题上缺位、不到位的问题,首先,要明确政府的责任,树立与科学发展观相适应的正确的政绩观,明确创造政绩是为了发展,是为了造福人民,并将对农民工的住房保障情况纳入政绩考核的范围。其次,找出政府发挥作用的有效方式。政府在解决农民工居住权问题上负重要责任,并不是要大包大揽,而是在充分履行政府职能的基础上,发挥好市场机制的作用。具体来讲,应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是在编制城市住宅建设发展规划时,充分考虑解决农民工的居住权问题。引导企业开发建设适宜农民工租住的公寓,大力发展普通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等,调整房地产市场的供给结构,扩大适合农民工居住的住房供给。并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提高公共基础设施保障能力。

二是采取多项措施促进解决农民工居住权问题。结合各地的实践,有这样几种方式可供选择:政府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建设农民工公寓和宿舍,供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企业租用;允许企业在依法取得的企业用地范围内建设农民工宿舍;加强对房屋租赁市场的监督,规范房屋租赁市场秩序,完善房屋租赁服务,坚决打击中介公司经营行为不规范,侵害农民工权益的现象;取消农民工购买经济适用房的限制,有条件的地区可以鼓励企业和农民工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一定年限后允许农民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应该注意的是,在采取解决农民工居住权的具体措施时,应根据实际情况,考虑现实需求,而不能凭想当然地去过度干涉微观主体的行为。比如就某一地区来讲,是集中解决农民工的居住问题还是分散解决居住问题,要看该地区的产业特点、农民工的数量与分布、收入水平等,归根到底要看市场需求,由市场说了算。另外,有些地区以政府主导、财政出资的形式建设农民工廉租住房,这对于解决农民工居住权问题有很大的积极意义。但也应考虑,建设农民工廉租住房,虽然改善了农民工的居住条件,但由于人为制造了一个农民工聚居地,从长期来看,仍然解决不了农民工在城市社会的溶入问题。所以可以考虑将收入水平较低的农民工纳入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的保障范围。

三是以法律法规的形式出台保障农民工居住条件的细则规定,比如对租赁房屋的必备条件、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居住条件等作出较详细的规定,并监督执行,以保证农民工的居住场所符合基本的卫生和安全条件。

完善最低工资制度。首先,应随着城市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的提高,提高最低工资水平。其次,在最低工资的结构中,应比照房屋租赁市场的价格,明确用于租住房屋的费用。企业可以参照最低工资制度的规定,按照工资总额不低于最低工资,住房补贴不低于最低工资制中住房补贴的原则,自行规定自己的住房补贴。为了鼓励企业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的积极性,可以给企业和员工以选择权。有集体宿舍的企业的员工可以自愿选择两种住房方式:一是拿全额工资,到外面自己租房住;二是将住房补贴上交单位一部分,住单位的集体宿舍。但选择权必须交给员工。选择权交给员工,一方面是尊重员工的人权,并防止企业变相压低工资;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加企业改善集体宿舍条件的压力和动力。

明确企业的社会责任。虽然企业社会责任运动被一些发达国家利用为“贸易壁垒”,但它的社会进步意义是不可否认的。它要求企业不能在损害利益相关方尤其是劳动者利益的基础上获得利润,在其自身取得发展的同时,应使所有与企业相关的各方也取得发展,实现企业经济目标和社会目标的统一。事实上,科学发展观和和谐社会理念落实到企业层面,必然要求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改善劳动条件和劳工状况,促进劳动保障。帮助员工解决居住问题,应该是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一部分。

(原文作为专题报告,刊载于郑功成、黄黎若莲等著:《中国农民工问题与社会保护》,人民出版社,2007年6月,第414—424页,)

参考文献:

陈信勇,蓝邓骏(2003):〈居住权的源流及其立法的理性思考〉,《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学院学报)》,第3期

韩俊,崔传义(2006):<公平对待农民工需要解决的十个政策问题>,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主编:《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页483

建设部调研组(2006),<解决农村进程务工人员住房问题研究报告>,国务院研究室课题组主编:《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页276—279

陆学艺(2003):<农民工体制需要根本改革>,《中国改革?农村版》,第12期

王春光(2004):<农民工的国民待遇与社会公正问题>,《郑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第1期

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2006):《理论热点面对面(2006)》,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页164

中国人民大学“中国农民工社会保护”课题组(2005),“中国农民工社会保护”调查主要成果报告,

〈上海农民工居住状况调查:40度的宿舍没有电扇〉,新华网2006年08月03日

〈城市农民工:“有块地方搁下铺盖就没人管了”〉,《工人日报》2006年07月30日 

(责编:方蕊娟、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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