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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怡恬:农民工与居住权
2013年07月26日16:13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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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实现农民工的居住权重要而紧迫

当前,农民工已成为经济建设中的生力军,他们广泛分布在国民经济的各个行业,其中在加工制造业中占从业人员的68%,在建筑业、采掘业中占到近80%,在环卫、家政、餐饮等服务业中占到50%以上。(中共中央宣传部理论局,2006)可见,农民工问题是一个关系到我国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大问题,应该站在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来看待解决农民工居住权问题的紧迫性和重要意义。

解决农民工居住权问题,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其要义在于关心人、爱护人、尊重人、依靠人。农民工干的是城里脏、苦、累、险的工作,但他们却很少能够参与分享城市进步的成果,付出与获得严重失衡。恶劣的、存在安全隐患的居住环境不仅损害着农民工的身心健康,威胁到农民工的人身安全,而且几家同居一室的没有私密性的居住环境也会影响他们的精神健康,伤害他们的人格尊严,并对在此环境下成长的农民工子女造成心理阴影。当前,全国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2亿人左右,约为全国城镇就业人员的二分之一,在南方一些发达城市,农民工占全市从业人员的数量甚至超过了70%。城市中这样一个庞大人群的居住问题不解决好,科学发展将无从谈起。

解决农民工居住权问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基本条件,也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个总要求。公平正义,就是社会各方面的利益关系得到妥善协调,人民内部矛盾和其他社会矛盾得到正确处理,社会公平和正义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农民工的居住权问题,从个体的角度来看,属于农民工的人权;从社会的角度来看,是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否得到切实维护和实现的一个重要标志。不解决,难以体现社会公平。而且,目前农民工的居住地主要集中于城乡结合部及城中村,这种状况不利于农民工融入城市社会,不融入,自然也难和谐;农民工聚居的地方人员流动性大,成为一些不法分子藏匿的首选地点,为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埋下隐患。只有切实解决好农民工的居住权问题,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才能取得更大进展。

解决农民工居住权问题,是加速工业化、城镇化进程,促进工业化、城镇化协调发展的必要举措。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镇转移,是世界各国工业化、城镇化的必然趋势。工业化是产业、资源的集聚过程,城镇化不仅为工业化提供了空间场所,为要素的集聚提供载体,还通过劳动力的转移为工业化提供不可缺少的人力资源。目前,我国城镇化的进程远落后于工业化的进程,已成为制约工业化加快发展的因素。城镇化落后于工业化,难以为产业发展提供稳定的、高素质的就业人口,将影响到工业化的进程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加快城镇化的进程,必然要加速将农民变成城镇居民的步伐,而居住问题是其中必须解决的关键性问题。只有解决好农民工的居住问题,才能防止一系列城市病,防止形成城市新的二元结构,促进工业化、城镇化的协调发展。

「三」农民工居住权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剖析

「1」城乡二元结构的延续是农民工居住权问题产生的直接原因。城乡二元结构产生于计划经济时代,是为了稳定农业生产,获得农业支持工业的剪刀差而形成的社会管理体制。由于这一管理体制直接牵涉到城乡、工业农业的利益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城乡二元社会管理体制的改革严重滞后。城乡二元管理体制,是以传统户籍制度为基础的,特征是城乡不对等的、与户籍密切相联的一系列福利与权利。虽然改革开放以来,户籍政策有所放宽,迁徙自由的权利似乎是得到了实现,但户籍制度放宽,未从根本上动摇“市民”与“农民”的界限与区别,农民工在城市里许多应该得到的权益没有保障,农民工在城市仍然是来得了,留不下。表现在:同工不同酬,有调查显示,农民工月平均收入不到城镇职工平均工资的60%,沿海有的地区农民工工资过去十年年均提高不到10元,扣除物价上涨因素实际上是负增长,甚至还有很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现象;同工不同时,与城里人八小时工作制形成对比,很多农民工每天工作十二小时,每周工作六天是常态,并且得不到加班费;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差,农民工已经成为受工伤和职业病危害最严重的群体;在用工方面存在对农民工的限制,一些城市以优先保障市民就业为理由,对农民工就业设置门槛,将农民工限制在劳动强度大、报酬低的工作领域;农民工的社会保障普遍缺失,工伤保险参保率低,医疗、养老保险空缺;在子女上学、住房、公共卫生方面,农民工基本享受不到城市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农民工子女上学要求缴纳借读费、赞助费的例子比比皆是。深层透视可以看出,上述的每一个环节,其实都是对农民工经济利益的损害。而农民工居住权问题,虽然表面上看是有关迁徙自由的问题,但究其根源,实质上是一个经济问题。也就是说,只要农民工有经济实力,其在城市的居住权是完全可以实现的。然而,在上述诸多环节对农民工经济利益的不公平的损害的情况下,农民工要想实现居住权异常艰难。

「2」对工业化、城市化缺乏正确认识是农民工居住权问题产生的观念上的原因。在很多人的观念里,农民工只是到城市来挣点钱,临时干几年,终究是要回到农村去的,因此下大力气解决农民工的居住权问题毫无必要。然而实证研究表明,目前已经有一半以上的农民工外出务工时间超过了五年,而且很多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在生活习惯、观念等方面已经逐渐与城市人趋同,再让他们回乡务农已经不现实。(“中国农民工社会保护”课题组,2006)农民工群体出现的这些变化是符合城市化发展规律的。一些学者研究了世界范围工业化、城市化的进程后得出结论:在人均GDP超过1000美元后,与产业结构升级相联系,将有一个城市化加速发展的阶段。我国目前正处在这样的阶段,相当一部分农民转化为市民是城市化加快发展的大势所趋。再进一步讲,由于我国是在资源供给紧约束条件下实现工业化、城市化的,资源、能源紧缺的现状使粗放型增长方式已难以为继,因此今后经济的发展要更多依靠转变增长方式,提高劳动生产率。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需要大量高素质的劳动者。立足于使用一拨又一拨从农村来的低工资、低素质的劳动力,显然难以满足转变增长方式的需要,而必须通过加大对劳动力的培训力度,培养熟练的技术工人来满足。很显然,这需要有一支的质量稳定、数量稳定的较高素质的劳动力队伍。解决好农民工的居住问题,把长期在城市工作的农民工留在城市,转化为市民是工业化、城市化快速发展和转变增长方式的必然要求。

「3」政府职能没有转变到位是农民工居住权问题产生的深层次原因。住房是一种准公共物品,使社会成员“居者有其屋”,得到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住房保障是政府不可推卸的责任。农民工居住权问题之所以长期被忽视,与政府职能定位不清、政府职能转变不到位有很大关系。改革开放以来,很多地方政府把以经济建设为中心误解为经济建设是全部,忽视了公共服务、公共管理职能的履行,对农民工在城市里遇到的诸如住房等实际困难视而不见,出现了明显的政府缺位。有的地方政府领导没有树立科学的政绩观,片面追求GDP增长,为了招商引资,特别重视投资环境的优化和企业的利益,而对企业员工特别是农民工的权益重视不够,甚至认为提高农民工的工资、保障水平会影响当地经济发展,而对企业对农民工的不公平待遇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在一定程度上放纵了企业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行为。很多城市政府对城市市民和农民工区别对待,对农民工的服务和管理不到位。政府职能缺位、错位、不到位,缺乏为农民工服务的意识,是农民工实现居住权的过程中遇到体制性、政策性障碍,对农民工居住权的保障缺乏明确责任和有效监督的深层次原因。

「4」房屋租赁市场结构不合理、秩序混乱是实现农民工居住权的制约因素。当前,虽然有部分城市在解决农民工住房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如引导企业投资建设农民工公寓或宿舍,主导建设农民工廉租房等,上海、深圳、南京、东莞等地出台了规范房屋租赁的相关规定,但房屋租赁市场结构不合理,低租金房屋供应严重不足;对租赁市场缺乏有效监督,规章制度不健全,违法出租房屋多,房屋质量、消防安全、卫生设施等方面存在隐患,社会治安问题突出;未建立面向农民工的租赁服务体系等,是实现农民工居住权的制约因素。(建设部调研组,2006)

(责编:方蕊娟、朱书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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