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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与金融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在具体金融功能上的差异
从微观层面看,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与金融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在具体功能上具有明显的差异。
首先,支付结算功能,主要由银行等金融中介承担,金融市场体系在这方面的功能较弱,近年来基于互联网的第三方支付机构快速发展,但其支付结算功能的发挥离不开银行体系。
其次,对于投融资功能,在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中,银行充当信用中介,属于间接融资,具有规模经济、节约成本的优点,但银行体系“续短为长”的特点以及天生的谨慎性决定了其存在期限错配劣势以及对创新创业等高风险企业的金融支持不足。金融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中,企业或政府的融资主要通过金融市场实现,企业或政府通过发行债券或股票筹集资金,属于直接融资,其优点是可通过金融市场获得与其资金需求相匹配的长期资金,可以实现不同风险水平与风险偏好的投融资需求,缺点是融资的固定成本高,必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只有在融资规模较大时其规模优势才能体现。
再次,在信息传递方面,金融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中,融资方承担了定期信息披露义务,市场透明度高,金融市场竞争性价格机制可以防止价格信息的失真;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中,融资方的偿付能力属于银行的私人信息,银行体系的相对垄断地位可能会扭曲价格信息,所以信息传递功能较弱,外界难以确切掌握金融体系的风险。
还有,在风险管理与分散方面,银行主导型金融结构中,实体经济的投融资行为主要通过银行体系的间接融资实现,银行作为信用中介承担了主要的金融与经济波动风险,家庭企业远离按市场定价的资产价值的波动;金融市场主导型金融结构中,金融与经济波动风险由家庭与企业承担,同时金融市场可为包括银行在内的金融机构提供丰富的风险管理工具。
最后,对于在信息不对称情况下解决激励问题,传统理论认为,银行等金融中介在信息搜集和风险处理方面具有优势,可以通过信贷配给及对企业的事后监督控制风险,而金融市场在事前信息搜集、事后监督方面的激励机制较弱,难以有效地克服金融交易中的各种信息不对称问题。但在实际运作中,由于银行治理结构的缺陷以及委托代理问题,在某些情况下银行在项目筛选以及事后监督方面会打折扣,而金融市场的价格波动某种程度上会对融资对象形成较强的外部约束,特别是在其融资需求较大程度依靠金融市场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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