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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追踪:“韩亚空难”受害者应如何索赔
卢义杰
2013年07月18日08:04   来源: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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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女生确遭碾压,赔偿数额与救援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有关

郝俊波告诉记者,上述三种索赔渠道的法律关系不同,彼此一般不冲突。机票强制责任保险相当于旅客向航空公司付款而后者替其购买保险。商业保险则是旅客与保险公司建立合同关系,如发生赔偿事由,保险公司须按约定赔偿,且此部分赔偿与航空公司无关。

“其实,航空公司通常也会为自身投保责任险,基本是在英国几家大保险公司投保。”郝俊波透露。

此次空难发生后,郝俊波通过美国的律师朋友了解到,除了中国有3名学生死亡、1名学生重伤外,一些受害者还存在瘫痪、毁容等情况,需要持续治疗。对这部分人而言,医疗费用较高,精神及身体的受伤害程度也更严重。

“原则上,上述受害者都可以索赔,且受害程度越严重赔偿金额越高。”他表示。不过,至于“未受伤但精神受惊吓”的情形是否可获赔偿的问题,美国各州不同律师之间的观点未必统一。

程啸还关注到了网上“一名女生身上有救援车碾压痕迹”的说法。有网友提出,如果碾压一事属实,应该如何进行赔偿呢?程啸告诉记者,赔偿数额与救援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有关。如果救援人员未注意到该女生,则碾压行为存在过失;如果救援人员明明看到女生却依然碾压,无论女生原本是否活着,救援人员都构成侵权。

“假设女生活着,碾压很可能直接造成其死亡;假设女生已死亡,遗体遭无端碾压,至少给受害者的近亲属造成精神痛苦,应该进行精神损害赔偿。”他认为。

郝俊波补充道,根据航空公司、救援机构对女生死亡的过错程度,赔偿的责任比例会有所不同。

管辖法院争议或很激烈

事故当天,韩亚航空公司已成立事故处理小组,公布空难查询电话,并着手研究赔偿标准。“假如家属对协商的赔偿数额不满意,可以提起诉讼。”程啸说。

在程啸看来,中、韩、美三国法院都有可能成为本案的管辖法院,不过,如果受害者及家属选择在侵权发生地即美国起诉,可能会比在中、韩起诉获得更高赔偿数额。事实上,空难发生在美国,主要的证物、证人证言等证据也都在美国,因此由美国的法院管辖也是最适当的。

记者注意到,多位接受媒体采访的学者、律师均表示,如能在美国法院起诉,每位受害者约能获得150万美元赔偿。该数额往往比中、韩两国的赔偿数额高出许多。

程啸介绍,美国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系统与州法院系统,不同的法院对损害赔偿的认识是有差异的。比如,有些联邦法院可能对大公司“好一些”,而有些州法院则更倾向于同情受害者,赔偿数额较高。当然,不同州之间的赔偿数额也有差异。

“在美国起诉的另一个重要的好处是,本次事故客机是由美国波音公司生产。”他说,如果调查结果显示飞机在制造、设计等方面存在缺陷,受害人可以针对波音公司提起产品责任之诉,在美国法院起诉,显然更便利。

程啸告诉记者,美国有一项在世界法律领域产生重要影响的制度,即惩罚性赔偿,该制度对受害人的保护也非常有利。美国法院对于那些明知产品有缺陷仍进行生产、销售的公司会做出“惩罚性赔偿”的判决,这种损害赔偿数额会比实际损害多得多,“比如,实际损害为100万元,惩罚性赔偿可能有1000万元。”

郝俊波则认为,在美国诉讼还有个好处是,起诉时可以请被告按照原告的要求出示、提供证据,“像这样的空难,不可能要求家属来举证飞机质量是否存在问题。”

尽管在美国起诉可能获得高额赔偿,但在北京金平律师事务所律师、韩国大使馆法律顾问金燕看来,实现并不容易。

金燕曾参与1997年美国关岛空难的索赔案件,她推测,韩亚航空公司可能会动员律师团,主张中国乘客的最终目的地是中国,以此力争美国法院没有管辖权,“因为很多中国旅客买的是往返机票。”

这样的做法并非没有先例。1997年大韩航空关岛空难中,受害人家属在美国向大韩航空提起的诉讼就曾被美国得克萨斯州联邦法院驳回。

“美国是判例法国家。如果中国旅客起诉,有可能被美国法院驳回。”金燕强调,美国的联邦法院会比地方法院更注重一些规范,像空难这样的涉外大型案件,由联邦法院受理的可能性较大。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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