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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做法
明确“一个构架”。确立“以市统领、县区管理,乡镇设置”的基本构架,通过以民生项目监督为载体,充分整合纪委监察局、纪工委监察分局和乡(镇、办事处)纪委的力量,以乡(镇、办事处)为单元设立256个民生项目监督特派组,明确为县(区)纪委监察局管理的正科级常设机构,按照编制不减、职数不丢的原则,每个乡(镇、办事处)特派组核定编制3至6人,主要从县(区)纪检监察系统编制内调剂解决。
理顺“两个关系”。一是理顺县(区)纪委(纪工委)监察局与特派组的关系。县(区)纪委(纪工委)监察局与特派组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特派组直接受县(区)纪委(纪工委)监察局领导,独立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各特派组在县(区)纪委(纪工委)监察局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严格执行和落实特派组管理办法、监督检查办法、民生项目备案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重大事项和违纪案件查处直接向纪委监察局报告。二是理顺特派组与乡镇党委政府的关系。特派组与乡镇党委、政府的关系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特派组有权对乡镇党委政府的工作进行巡查。乡(镇、办事处)纪委书记担任同级党委委员,但包括乡(镇、办事处)纪委书记在内的所有特派组专职人员不再负责纪检监察工作以外的分工,把监督的主要力量集中到民生项目上。乡镇纪检监察工作仍由乡镇纪委按照《党章》和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
实现“三个转变”。设立乡镇民生项目监督特派组,乡镇纪检监察管理体制将从双重管理向垂直管理为主的转变,工作重点将从常规领域向民生领域为主转变,监督方式将从内部监督向外部监督为主转变,保证民生政策落实到位、民生项目规范实施、民生资金安全运行、基层干部廉洁从政。
授予“三项职权”。明确了“三项职权”,确保特派组放心放手放胆、有职有权履行监督职责。明确规定特派组可直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有关重大事项,特派组组长在所负责的乡镇范围内可随时调配监督力量,适时组织交叉监督检查、交叉办案、集中力量重点抽查,整合县(区)纪委监察局或纪工委监察分局的力量全面巡查等。
强化“三个统一”。乡(镇、办事处)纪委编制、人事、后勤全部收归县(区)纪委监察局直接管理。县区纪委(监察局)集中管理民生项目监督特派组的人权、事权、财权,实行人员统一调配,工作统一安排,后勤统一保障。
突出“十项职责”。明确了“十项职责”确保规范履职:监督检查上级重大决策部署特别是民生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监督民生建设项目资金特别是涉农资金、物资的分配管理使用情况;受理核实群众的举报投诉;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查办民生项目实施中的违纪违法案件;开展民生领域预防腐败工作;对乡(镇、办事处)党委、政府的工作进行巡查;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有关重大事项;指导乡(镇、办事处)纪委工作;承办上级纪检监察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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