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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干部教育世纪历程》连载之二
毛泽东创办湖南自修大学
2013年07月16日09:07   来源:人民网-理论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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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图书馆及实验室

第二十三条:本大学于校内建图书馆,设置中外各种重要之图书,杂志及新闻纸,以为学友研究参考之用。

第二十四条:本大学于校内建设博物、理化实验室,以为学友实地试验之用。

第九章 成绩表示

第二十五条:本大学学友成绩之表示,分为下列三种:

甲、平时所作之记录及论文;

乙、每学期届满时所作之论文;

丙、每一科目修习完毕时所作之论文。

第二十六条:本大学学友每人修学年限无定,以修习一科完毕为单位,成绩及格者,给与某科目修学证书。(如数学修学完毕成绩及格,即给与数学之修学证书)。但不要证书者听便。学友经认可得长期在本大学内研究。

第十章 经费

第二十七条:本大学经费之大部分系用为建设并充实图书馆及试验室之用,其来源如左:

甲:学社津贴;

乙:公私捐助。

第十一章 校舍

第二十八条:本大学以湖南船山学社房屋为校舍(长沙小吴门正街)。将来因必要得扩充房屋或另行建筑。

第十二章 分院及海外部

第二十九条:本大学因学友研究之方便,于湖南各重要地点设本大学分院,即以长沙本校为第一院,第二院以下俟经费充足时开办。

第三十条:本大学之学友,因必要得设海外部。

第十三章 自治规约及本大纲修改

第三十一条:本大学内部生活,以“自治规约”规之,此项“自治规约”由驻校校董、学长、办事员与学友共同订定。

第三十二条:本大纲之修改,须得校董会之同意。

(原载《新时代》第1卷第1号)

(责编:万鹏、赵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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